台湾同胞参加大陆船员培训、考试和申请船员证书实施办法
发表于 2018-09-01 13:59
台湾同胞参加大陆船员培训、考试
和申请船员证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方便台湾同胞参加大陆船员培训、考试和申请船员证书,根据大陆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对台湾同胞参加大陆船员培训、考试和申请船员证书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授权负责台湾同胞参加大陆船员培训、考试和申请船员证书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台湾同胞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报名参加大陆船员基本安全培训、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等船员培训。
第四条 台湾同胞报名参加大陆船员考试,应向大陆具有相应船员考试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并提供以下信息:
(一)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申请考试项目、科目;
(三)符合要求的照片;
(四)已完成的船员培训证明材料。
第五条 台湾同胞申请大陆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船员服务簿或船员服务手册;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
(三)完成相应的培训;
(四)具备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五)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持有效台湾地区船员适任证书的台湾同胞,根据本办法附件1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的补差培训大纲要求,完成相应补差培训并通过考试的,可直接申请换发大陆船员适任证书。
第六条 台湾同胞申请大陆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附件2);
(二)船员服务簿或船员服务手册;
(三)符合经修正的《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要求的有效健康证明;
(四)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五)符合要求的照片;
(六)岗位适任培训证明;
(七)船上见习记录簿;
(八)有效的台湾地区船员适任证书;
(九)有效的大陆或台湾地区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
(十)适任考试合格证明。
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六) (七) (九) (十)项规定的材料,但按本办法应完成补差培训者需提交补差培训证明。
按照相关规定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在大陆完成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台湾同胞参加大陆船员培训、考试和申请船员证书的要求,本办法无特别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在台湾同胞首次参加大陆船员培训或报名船员考试或申请船员证书前,完成对其个人信息的采集。
台湾同胞在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中已有相关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相应纸质材料。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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