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碰 撞 事 故
事 故 概 况
2019年4月16日约0321时,台州籍散货船“浙兴航X”轮空载从广州新港驶往河北京唐港途中,与自宁波港驶往广州南沙的葡萄牙籍集装箱船C轮在珠江口担杆岛东北附近水域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浙兴航X”轮船首凹陷,球鼻艏破损,C轮右舷驾驶台生活区下方燃油舱破损,部分燃油泄漏入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115万元,构成较大等级海上交通事故。
案 例 警 示
经调查发现,事故双方均存在疏忽瞭望、未按照避碰规则的规定采用安全航速航行和采取避让行动。在本案例中,能见度良好,两轮形成交叉相遇局面,“浙兴航X”轮没有按照避碰规则“早让”、“宽让”的要求,积极履行让路船的义务,及早采取避让行动,导致两船紧迫局面形成;而C轮作为直航船,未保向航行,先后向左、向右转向,在发现让路船没有履行让路义务后,也未积极采取避让行动,最后在面临紧迫危险时反而错误地左转,且直至碰撞前一直保持16节以上的速度航行。
调查还发现,“浙兴航X”轮值班船员交接班前,未对本船的推算船位或实际船位进行核实,确认计划航线、航向和航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规定,且该轮航线设计不合理,计划航线与定线制的船流向有小角度交叉,造成该轮在通过定线制水域时,未按规定从端部驶进通航分道并沿船舶总流向行驶,导致与他船形成交叉相遇局面。此外,C轮夜航命令未能得到有效执行,该轮当天夜航命令要求值班驾驶员遵守避碰规则,航行过程中有疑难问题可叫船长。但事实上,值班驾驶员在两次打电话给船长未果后,未积极采取其他措施召请船长以应对复杂局面。
安 全 建 议
1、船舶应紧绷安全之弦,严格遵守避碰规则和船舶定线制等规定,保持正规瞭望,采用安全航速航行,按照“早”、“大”、“宽”、“清”四字方针,及早采取避让行动,主动核实避让效果,合理利用车、舵协调避让,必要时应采取停车、倒车等制动措施减少碰撞事故损害。
2、船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规定,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做好值班交接。接班驾驶员在接班前,应当对本船的推算船位或者实际船位进行核实,确认计划航线、航向和航速以及无人值班机舱控制装置的工作状况,并应当考虑值班期间可能遇到的任何航行危险。
3、船舶应加强航线设计和审核,严格遵守避碰规则及船舶定线制等规定,科学合理规划航线。船舶在珠江口水域尤其是担杆水域航行时,应注意遵循《珠江口水域船舶航行指南》中关于“定线制航行”的指引,尽可能避免穿越通航分道,如不得***越时,应尽可能以与分道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的航向穿越。
4、船舶应加强驾驶台资源管理,保障船舶值班及夜航命令的有效执行。值班驾驶员遇到复杂局面难以决断时,应及时召请船长,在电话通知无效时,应果断采取如广播呼叫等其他措施,条件允许时还可派值班水手、轮机值班员或其他船员去通知船长。
事 故 概 况
2019年3月6日约0259时,广州籍干货船“粤安运XX”轮装载4093吨硅砂从福建六鳌开往东莞沙田途中,与 Y渔船在距汕尾陆丰甲子角西南约5海里附近海域发生碰撞,事故造成Y渔船沉没,船上4人全部落水, 2人获救, 1人死亡,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约35万元,构成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案 例 警 示
调查发现,案例中“粤安运XX”轮未保持正规瞭望,对碰撞危险判断不足,未及早采取行动宽裕地让清正在拖网捕鱼作业的Y船,造成紧迫局面并最终导致碰撞发生;而作为正在进行拖网捕鱼作业的Y船,未按规定显示正确号灯,在让路船未履行让路船责任时,疏忽瞭望,未及早独自采取避让行动以避免碰撞。此外,“粤安运XX”轮未使用安全航速航行、值班驾驶员未严格执行夜航命令及时召请船长以及Y渔船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船舶及驾驶员未持有相应有效证书)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安 全 建 议
1、船舶应严格遵守避碰规则的规定,夜间航行时应注意加强瞭望,正确使用雷达等助航设备,对周围环境保持足够戒备,时刻保持安全航速航行,避让行动应早、大、宽、清。
2、船舶进入渔船密集区时,船员应使用良好船艺谨慎驾驶,密切观察周围渔船动态,利用雷达标绘等手段和航海经验分辨捕鱼作业渔船和航行船,及早判断碰撞危险,如有疑问,可采取灯光及声响等警示手段,必要时应及时召请船长。
3、船公司应注重加强对驾驶员避碰规则的培训和考核,船员应自觉加强对避碰规则等航行规定的学习,熟悉掌握并正确运用规则,提高处理各种复杂局面的能力。
4、渔船航行、停泊和作业期间应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从业人员应注重加强对避碰规则、船舶定线制等航行规定的学习,了解商船习惯航路和锚地等有关知识,避免在商船习惯航路进行捕鱼作业或锚泊,自觉遵守避碰规则,采取让路行动时应早让、宽让。
5、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船舶应持有有效国籍证书、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且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船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适任证书才能上船工作,严禁无证驾驶。
二、人员落水、在船伤亡事故
事 故 概 况
2019年10月12日约1340时,广州籍内河散货船“粤广X货3X”船在新会银洲湖水道崖门大桥上游约900米处水域锚泊期间,该公司的另一艘船舶“粤广X货1X”船船长驾驶“粤广X货1X”船附属艇,送“粤广X货3X”船三名船员返回“粤广X货3X”船,在附属艇被“粤广X货3X”船起吊的过程中,因吊钩横梁滑脱,附属艇失去平衡,附属艇上四人落水,三人被救起,一人死亡。
“粤广X货1X”船附属艇
案 例 警 示
经调查,事故直接原因是“粤广X货3X”船附属艇起吊设备滑轮吊钩与“粤广X货1X”船附属艇的绳子不匹配,未能将艇尾的绳子卡在吊钩的舌片内;在起吊过程中,附属艇吊钩的横梁受力不均从吊钩一侧活动的拉板中滑脱。事故间接原因是附属艇驾乘人员未按规定穿着救生衣或携带救生浮具,且附属艇上未放置任何救生设备;人员随艇起吊,未对潜在落水的风险保持足够的戒备;附属艇超员搭载;船公司和船舶未制定附属艇及其起吊设备的管、用、养、修制度以及操作规程等。
“粤广X货3X”船起吊设备滑轮吊钩
安 全 建 议
1、船公司和船舶应充分认识到登乘及使用机艇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制订船舶附属工作艇管、用、养、修制度以及操作规程,明确船舶附属工作艇限制使用条件,并责任到人,切实加强船舶附属工作艇的管理。
2、要选取经相关部门检验认可的产品配备交通艇,确保索具、配件等强度、规格符合要求。
3、人员切勿随附属工作艇施放或吊起。
4、船员在收放附属艇及登离附属艇过程均应按要求穿着救生衣。
事 故 概 况
2019年8月3日约1820时,清远籍内河船“粤清X货X”船在英德市东岸咀码头靠泊待卸货作业期间,船上人员何某某在船舶货舱中部蓬布架拉扯帆布时,因用力过猛双手打滑,从蓬布架上跌落,在撞击码头后跌落水中,经抢救无效死亡。
何某某落水瞬间的视频监控图像
事故船上具体脱手位置
案 例 警 示
经调查,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轮机长何某某在在舱外高处临水作业未按要求穿着救生衣、穿戴安全帽、防滑鞋、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设备,从高处掉落水中,导致溺亡。
安 全 建 议
1、作业人员应提高安全意识,充分认识到意外落水的潜在风险,按要求穿带工作救生衣、防滑鞋以及安全绳等必要的防护用品。
2、船舶在进行高空作业、舷外作业时,应有人监护,一旦发生危险能及时进行救助。
3、船舶在进行一些特别的作业前,要根据作业环境制订安全作业方案,对作业潜在的风险进行识别和注意,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现场统一组织指挥。
事 故 概 况
2019年7月15日1935时左右,广东中山籍鲜活水产品运输船“中XX8”轮装载生鲜食品和杂物约17吨,从中山驶往香港途中,在广州港30#灯浮附近水域,一名船员在甲板上行走过程中落水失踪。
案 例 警 示
调查发现,该落水船员从当天1715时左右开始边吃饭边喝酒,一直到1931时喝完最后一杯酒,准备回船尾生活区的过程中落水失踪。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其饮酒过度,导致走路脚步不稳,滑倒落水。另外,该船未按要求安装主甲板船舷防护栏及防护板,首尾方向仅拉拉一根防护绳,未能有效起到防护作用等也是事故原因之一。
“中XX8”轮船员吃饭时饮酒的视频监控图像
“中XX8”轮船员走路摇摇晃晃的视频监控图像
“中XX8”轮船舷未安装防护栏及防护板
安 全 建 议
1、船上工作环境比较特殊,饮酒影响船员的判断和行动能力,容易发生人员滑倒坠落、落水等意外伤亡事故,船上工作切勿饮酒。
2、船长要认真履行船舶管理职责,船上人员应相互监督、提醒,避免人员饮酒,一旦发现有人饮酒较多,应密切留意其安全,以免发生意外。
3、船舶在开航前应按要求保持船舷防护栏(板)处于安妥状态,甲板上应预留出安全通道,固定好甲板移动物件,消除安全隐患。
事 故 概 况
2019年4月22日1930时,广州籍工程船“粤广X工X”轮在东莞沙田西大坦水域起锚开航,计划前往广州修船过程中,一名船上工作人员陈某某在船尾收取潜水泵时发生触电事故,造成陈某某死亡。
案 例 警 示
经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地拖排插漏电和陈某某操作不当。由于潜水泵的电缆长度不足以使其插头直接接到船尾生活区的固定插座上,所以船上使用了地拖排插连接,且地拖排插长时间放置在船尾甲板上。陈某某在用绳子往上拉的过程中,潜水泵处于通电运转状态;陈某某在把潜水泵拉到船尾甲板上后,潜水泵自带的水洒落到甲板上的地拖排插造成排插漏电,事故导致陈某触电身亡。事故的间接原因是陈某某在船主要从事厨师工作,对船上用电安全认识不足,无收放潜水泵工作经验,让陈某某收取潜水泵不符合规程等。
“粤广X工X”轮地拖排插受损
“粤广X工X”轮地拖排插受损及进水
安 全 建 议
1、船舶电气设备的使用、安装应满足相关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的要求,应采取接地措施、防触电和防火措施、系统和线路保护措施等,以保证船舶用电安全。
2、严禁在船上私拉电线、私装接头,严禁使用非船用电器开关、照明灯、配电箱等电器设备,严禁使用超过额定电流的保险丝。
3、船舶配员应满足要求,严禁未持证人员上船工作。
4、船长在安排工作时应考虑值班船员资格和经验,根据情况合理安排;从事相关工作的船员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措施。
事 故 概 况
2019年12月6日约2330时左右,贵港籍船舶“贵X运X”船在东莞虎门港搅拌站对开水域卸货过程中,在该船舱内清舱作业的船员游某某被“粤清X工X”船的挖掘机致伤,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构成一般等级事故。
案 例 警 示
经调查,两船未按规定建立有效的作业沟通和指挥协调机制,作业环境存在较大盲区、现场照明不足等安全隐患,船员违规下舱作业,挖掘机操作员难以观察到“贵X运X”船大部分货舱底的具体情况,也无法看见船员在货舱所处位置,导致了挖掘机作业时误伤船员。
“贵X运X”轮过驳作业现场照片
“贵X运X”轮作业环境(现场还原)照片
安 全 建 议
1、双方船舶从事相关作业前应对作业环境进行风险评估和熟悉,做好充分的交流沟通,充分掌握已采取的措施、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应当注意的事项等,谨防轧伤/压伤。
2、对于存在盲区或者需要多人协调作业的,双方船舶应建立统一的沟通协调指挥机制,每个参与作业的人员要按要求服从统一指挥安排。
3、作业现场应保证灯光照明充足,满足作业条件。
事 故 概 况
2019年3月1日约1640时,惠州籍船舶“粤惠X货X”船从东莞中堂装石粉2300吨前往东莞虎门,3月2日约0130时,站在右舷货舱口上松散石粉上的水手甘某某不慎掉入货舱,随后被落下的石粉掩埋,经抢救无效死亡,构成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图3.2-12“粤惠X货X”事故地点
案 例 警 示
经调查,“粤惠X货X”船水手甘某某未站在安全位置作业和作业时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安 全 建 议
1、公司应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保障生产安全的作业制度,确保作业人员在实际作业过程中,有章可循,并能严格按照程序规定要求作业,保障安全。
2、船舶在装卸特殊货物(易流动、散落性)前应对装卸货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作业人员应站在安全区域,以免发生意外。
3、船员在进行相关作业时应避免单独一人进行,应有人协助、看护,一旦发生意外,可及时进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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