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1日,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
自2014年休渔期起,被告人余顺富、裴小山等人在北海市海城区海角路水产码头,纠集被告人韩国海、裴朝海等多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水产码头内强迫休渔期回港停泊的船主必须将船只交由其犯罪组织成员看管,否则威胁驱赶船只,多次实施强迫交易违法犯罪活动。通过纠集被告人吴勇等人逼走竞争对手,该团伙垄断了该区域的休渔期看船业务。
该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发展成为恶势力,其中被告人余顺富、裴小山、吴勇是恶势力的纠集者,被告人杨文伟、韩国海、裴朝海等人是恶势力成员,参与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该团伙在休渔期期间固定吃住在一起,由被告人余顺富收取汇总“看船费”、管理安排看船业务;被告人杨文伟收取“看船费”;对于不愿将船只交付“看管”的船主,被告人裴小山、韩国海、裴朝海等多人就以砍解缆绳等方式实施威胁、恐吓。而被告人吴勇等人则通过摆场架势等方式帮助被告人余顺富等人逼走想要抢占“看船”业务的竞争对手,并承诺有事时出面摆平,进而从组织获取股份、分红等收益。
2014年至2018年休渔期间,该团伙通过上述手段对每艘渔船的船主收取人民币5000元至7000元不等的“看船费”,共收取了约16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余顺富等人伙同同案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此外,被告人吴勇伙同他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被告人余顺富、吴勇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海城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吴勇犯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余顺富等7人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六万元至三万元不等。
2020年6月11日,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
自2014年休渔期起,被告人余顺富、裴小山等人在北海市海城区海角路水产码头,纠集被告人韩国海、裴朝海等多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水产码头内强迫休渔期回港停泊的船主必须将船只交由其犯罪组织成员看管,否则威胁驱赶船只,多次实施强迫交易违法犯罪活动。通过纠集被告人吴勇等人逼走竞争对手,该团伙垄断了该区域的休渔期看船业务。
该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发展成为恶势力,其中被告人余顺富、裴小山、吴勇是恶势力的纠集者,被告人杨文伟、韩国海、裴朝海等人是恶势力成员,参与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该团伙在休渔期期间固定吃住在一起,由被告人余顺富收取汇总“看船费”、管理安排看船业务;被告人杨文伟收取“看船费”;对于不愿将船只交付“看管”的船主,被告人裴小山、韩国海、裴朝海等多人就以砍解缆绳等方式实施威胁、恐吓。而被告人吴勇等人则通过摆场架势等方式帮助被告人余顺富等人逼走想要抢占“看船”业务的竞争对手,并承诺有事时出面摆平,进而从组织获取股份、分红等收益。
2014年至2018年休渔期间,该团伙通过上述手段对每艘渔船的船主收取人民币5000元至7000元不等的“看船费”,共收取了约16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余顺富等人伙同同案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此外,被告人吴勇伙同他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被告人余顺富、吴勇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海城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吴勇犯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余顺富等7人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六万元至三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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