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进入珠海船舶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于近期针对拟进入珠海附近水域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和范围
(一)2019年12月16日至12月21日期间,拟进入珠海港口航行、停泊、作业的中国籍船舶,接受船舶专项安全检查,进行专项信息报告。
(二)2019年12月16日至12月21日期间,拟进入珠海港口航行、停泊、作业的外籍船舶接受船舶专项保安检查,进行专项信息报告。
(三)2019年12月16日至12月21日期间,拟从内地港口始发进入澳门港口的中国籍船舶接受船舶专项安全检查,进行专项信息报告;外籍船舶接受专项保安检查,进行专项信息报告。
二、相关要求
(一)拟进入珠海港口的中国籍船舶,应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专项安全检查;上一港为境外港口的中国籍船舶,应在办理进口岸申请时向拟靠泊地海事局机构申请。
拟进入珠海港口的中国籍船舶,应在抵达珠海港口的上一港口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专项信息报告,提交经船长签字确认的《船舶信息报告表》(附件1)、《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附件2)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时出具的《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上一港为境外港口的,应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进行上述报告。
固定或长期在珠海港口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于12月16日前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专项安全检查,提交《船舶信息报告表》和《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并报备停泊地点和作业水域。期间,船舶信息和船上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予重新报送。
(二)拟进入珠海港口的外籍船舶,应向抵达珠海港口的上一个中国停靠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专项保安检查;由境外港口直接进入珠海港口的,应在办理进口岸申请时向拟靠泊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拟进入珠海港口的外籍船舶,应在船舶抵达珠海港口水域的上一中国停靠港办理出口岸手续时进行专项信息报告,提交经船长签字确认的《船舶信息报告表》《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开展专项保安检查时出具的《船舶专项保安检查表》;上一港为境外港口的,应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进行上述报告。
(三)拟从内地港口始发进入澳门港口的中国籍船舶,应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专项安全检查;拟从内地港口始发进入澳门港口的外籍船舶,应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专项保安检查。
拟从内地港口始发进入澳门港口的船舶,应在向所在地海事机构申请出口岸手续时提交经船长签字确认的《船舶信息报告表》《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中国籍船舶还应提供海事管理机构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时出具的《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外籍船舶提供相应的《船舶专项保安检查表》。
(四)专项安全监管期间,同一船舶原则上仅实施一次专项安全检查或专项保安检查。但是,船舶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或主要航行设备、防污染设备发生故障的,应重新申请专项安全检查或专项保安检查。未通过专项安全检查或专项保安检查的船舶,不得进入珠海、澳门港口水域。
(五)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组织船舶开展开航前自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船舶存在的问题,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船舶应如实报告相关信息,并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船舶不得携带“低慢小航空器”进入珠海、澳门港口水域,对就地处置有实际困难、确需携带的,应在《船舶信息报告表》声明栏中申报所携带“低慢小航空器”的种类、型号、数量,并明确封存措施。严禁船舶在珠海、澳门港口水域使用“低慢小航空器”。
(六)船舶应确保船上自动识别系统(AIS)保持开启状态,准确输入相关信息,并保持船上通信联络的畅通;船舶AIS和甚高频无线电话(VHF)设备未安装或损坏的,不得进入珠海、澳门港口水域。进入珠海、澳门港口水域后,船舶AIS和VHF设备损坏的,应立即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管指令。
(七)除为保障船舶安全和救助海上人命的紧急情况外,船舶不得在珠海、澳门港口水域释放船载小艇(包括载人浮具、工作艇、救生艇筏、救助艇、潜航器、无人艇等)。如确需释放的,应提前征得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特此通告。
附件:
1.船舶信息报告表
2.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9年12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进入珠海船舶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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