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船员等特定行业职工薪资所得扣税意见
发表于 2017-07-19 17:17
近日,问题编号为792674的网友留言咨询:我们船员从事这个行业本就是十分艰辛和危险,还面对的抛家舍业,帮不上家庭什么忙等窘迫局面。拿到的工资还要交上一笔几千元的税,这合理吗?我现在上船每月工资15000元,还要扣除3000元的税,每年在船只能干3个月,其它9个月只能拿1760元,为什么不能将年度所得,平均到12月再进行扣税呢?我们不是不想交税,但是在船干3个月,要交上万元的税,你们说这合理吗?请应予解释。
烟台市地税局对此回复:您好:对于采掘业、远洋运输业和远洋捕捞业这三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年应纳税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一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考虑到远洋运输有跨国流动的特性,因此,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1300元。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有不明,请拨打地税咨询电话12366-2,我们将再详细为您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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