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关于开展船员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
发表于 2008-10-17 00:00
各相关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我局辖区船员注册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下发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08]351号)要求,我局将于2008年10月1日实施船员注册,同时开始新版船员服务簿换证过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船员注册提交材料
(一)新船员注册应提交材料:
1.船员注册申请表;(见附件)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其中二代身份证的复印件需双面复印);
3.船员体格检查表复印件(校验原件);
4.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5.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
6.申请注册国际航线船员的,还应当提交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二)现职船员注册应提交材料:
1.船员注册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其中二代身份证的复印件需双面复印);
3.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4.旧版船员服务簿;
5.申请注册为国际航线海船船员,应提交甲、乙类适任证书复印件(校验原件);
6.申请注册为国内航线海船船员,应提交海船船员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7.申请注册为内河船舶船员,应提交内河适任证书、内河特殊培训合格证、内河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复印件,三者选其一(校验原件)。
二、船员注册程序
(一)新注册的个人或单位可按照船员注册办法要求,向江苏海事局或其直属南通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提交船员注册申请材料。
(二)持有海事机构签发旧版船员服务薄、适任证书或培训合格证的现职船员,按以下要求提出船员注册申请,换发新版船员服务簿:
(1)持有甲、乙类适任证书的海船船员,可申请注册为国际航线海船船员;其他海船船员及持有海船船员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的内河船舶船员可申请注册为国内航线海船船员。
(2)已持有内河适任证书、内河特殊培训合格证、内河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的内河船员(三者选其一),可直接申请注册为内河船员,换发新版服务簿。
(3)持有2007年11月23日前核发的旧版内河船员服务簿且无适任证书、特殊培训合格证的内河船员,需先参加内河基本安全培训实操部分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注册,换发新版船员服务簿。
(4)持旧版船员服务薄申请换发新版船员服务薄船员,需将原船员服务簿交回核对注销。
(5)申请换发新版船员服务簿的船员,应向所持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机关申请;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的,应向所持船员服务簿签发机关申请。
三、船员注册基本要求
(一)新的船员注册办法将船员注册分为内河船员注册、国内海船注册和国际海船注册三类,注册形式分为初次注册、注册变更、注销注册。
经注册的国际航线海船船员可在国际、国内航线的海船船舶及内河船舶上工作;经注册的国内航线海船船员可在国内航线海船船舶及内河船舶上工作;经注册的内河船舶船员可在内河船舶上工作。
内河船员在取得海船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后,可申请变更注册为国内航线海船船员;国内航线海船船员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可申请变更注册为国际航线海船船员。
(二)2008年10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为新版船员服务簿换证过渡期,过渡期内符合相关要求的各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旧版船员服务簿可继续使用。
(三)过渡期内办理船员证书申请业务的现职船员应首先完成船员注册。对于未经船员注册的申请人,将不予受理有关船员证书申请业务(基本安全培训除外)。
(四)我局自2008年10月1日始受理船员注册申请,停止发放旧版船员服务簿,一律发放新版船员服务簿。
(五)“船员注册申请表”可自行到江苏海事局网站下载。
附件:船员注册申请表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江苏海事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10日印发
上海海事局办理所需要的资料如下:
初办: 1 四小证复印件 2 培训证明原件 3 身份证复印件 4 体检表 5 两寸白底彩照
更新
1 四小证复印件 2 培训证明原件 3 身份证复印件 4 服务簿原件 5 适任证书复印件 6 体检表 7 两寸白底彩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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