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4届会议相关议题进展综述
发表于 2014-12-26 15:41
据大连海事大学国际公约研究中心网消息,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94届会议于2014年11月17日至21日在伦敦IMO总部召开,相关议题进展如下。
一、极地规则获得通过
MSC93届会议核准了强制性极地水域操作船舶国际规则(极地规则)(草案)及其关联的SOLAS修正案(SOLAS公约新十四章)(草案),秘书处按程序将草案散发缔约国审议。本届会议收到了成员国和国际组织关于完善极地规则的多份提案。在吸收了相关提案有价值的建议基础上,会议最终通过了极地规则及其关联的SOLAS公约新十四章。极地规则将借助于SOLAS公约新十四章和MARPOL公约相关附则修正案的生效而使其成为强制性要求。极地水域运营的船舶在满足IMO通过的所有适用标准的基础上,还需要满足极地规则的要求。规则包括安全和环保两部分要求,规定了在南北极水域恶劣环境下操作的船舶有关设计、构造、设备、操作、培训、搜救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
在适用的船舶种类方面,极地规则适用500GT及以上的客船和货船;现阶段高速船是否适用极地规则未定。在适用的建造日期方面,极地规则适用于2017年1月1日之后所有新造船,而该日期之前建造的船舶须于2018年1月1日之前满足极地规则的相关要求。对于极地规则起草中争议的“单一航次极地航行豁免”的问题,本次会议决定任何航行于极地水域的船舶需要满足极地规则要求。根据相关提案的建议,为减轻主管机关发证压力,会议决定对于极地规则定义的“C类”货船,如经评估,无船舶结构和设备额外改造要求,允许基于文件审查确认符合极地规则适用要求,可签发极地船舶证书。
关于船上负责航行值班的船员资格事宜,规则要求船长、大副和高级船员需要满足STCW公约附则第V章和STCW规则关于极地水域航行船舶船员特殊适任标准。所有船员需要(根据各自职责)熟悉极地水域操作手册的程序和设备。关于是否允许船舶雇用冰区导航员(Navigator或Advisor)(非本船船员)从事船舶航行值班事宜,规则回避了“导航员”术语,而使用了人员(person(s))术语,并授权主管机构可允许船舶雇用船长、大副和高级船员以外的人员从事极地水域船舶航行值班,但值班的安排包括防止疲劳需要满足适用的公约要求。这些人员的资质也需要满足STCW公约关于500GT及以上船长和大副的适任要求。当类似人员在船值班时,船长或高级船员的责任同引航员在船引航时一样。
MSC94还成立了会间通讯工作组,并指定其负责制定《极地操作性限制评估风险指标体系》(POLARIS—Polar Operational Limit AssessmentRisk Indexing System)通函。会议还决定该通函将以脚注的形式并入极地规则。
另外,2014年10月,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67届会议批准了极地规则(环保部分)草案及其关联的MARPOL公约修正案草稿。按计划,2015年5月召开的MEPC68将通过极地规则(环保部分)及其相关联的MARPOL公约修正案,因此极地规则安全和环保两部分的要求将同步实施。
二、使用气体或低闪点燃料船舶安全规则草案获得核准
本届会议批准了使IGF规则强制化的相关SOLAS修正案,因时间关系工作组关于IGF草案的完整报告尚未提交,全会原则批准了第一阶段IGF规则(天然气动力船部分)。关于如何确定燃料舱位置,IGF规则保留了确定法和概率法两种方法,删除了确定法中关于燃料舱舱长的限制;在概率法中,采用了较大的破损概率衡准,即对货船:fCN衡准取0.04,客船fCN衡准取0.02,有利于大型LNG燃料动力船的发展。全会同意在制定IGF规则的第二阶段(即制定醇类/醚类燃料、燃料电池、低闪点柴油等有关要求)时,可继续制定第一阶段IGF规则的修正案。IGF规则将在MSC95通过,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或改造的,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的500GT及以上的船舶,但不适用于IGC规则框架下的气体运输船。
三、E-航海战略实施计划
MSC94核准了E-航海战略执行计划(SIP),该计划给出了E-航海战略实施路线图和框架,并罗列了5个优先E-航海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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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台设计的改进、协调和用户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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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和自动化的报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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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台设备和航海信息可靠性、恢复力和完整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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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通信设备接收的可用信息的整合和图形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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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船舶交通服务和服务组合的通信(不限于VTS站)。
该计划共列出了18项任务,并安排在2015到2019期间开发与完善。MSC同时核准了关于测试平台报告的协调导则,该导则意在协调向本组织报告E-航海测试平台测试结果的方式。
四、STCW公约发展
为方便港口国检查官开展有关船员休息时间的检查,按照IMO工作计划,Ⅲ分委会已完成《船员休息时间港口国检查官导则》的制定,待2015年召开的HTW第2次会议会审后,将按照IMO工作程序由MSC95届会议(2015年召开)核准。
MSC94还核准了由HTW第1次会议完成的关于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资格的STCW公约、STCW规则(包括A部分、B部分)修正案,并指示秘书处散发成员国审议,MSC计划在2015年召开的第95届会议通过。该修正案给出了气体燃料船上船员的资格要求和发证标准,修正案体例和证书层级的设置与在液化气体船上任职船员的要求一致。
鉴于极地规则已经获得通过,且其(默认)生效日期已经确定,HTW分委会需要制定STCW公约附则第V章关于极地航行船舶船员的最低适任要求,并制度极地规则生效后过渡区间船员培训要求。
五、GMDSS审查与现代化进展
委员会注意到NCSR已经完成了GMDSS高层级审查结果(NCSR 1/28),也意识到GMDSS审查与现代化工作还处于初期阶段,2015年NCSR第2次会议也不能完成具体审查工作,同意将审查工作的完成时限延长至2018年。2014年NCSR分委会第一次会议成立了通讯工作组,该工作组将于2014年12月中旬完成GMDSS审核报告,该报告将提交2015年召开的NCSR2。
六、目标型标准
关于安全水平法目标型标准(GBS-SLA)方面,会议基于中国提案进一步起草“IMO在制定新要求中应用安全水平法的指南”。中国提案的主体框架、原则和绝大部分内容得到采纳。下届会议将继续完善该指南。
七、综合安全评估
本届会议成员国或国际组织提交的提案主要涉及相关导则的修订,无与综合安全评估(FSA)研究项目相关的提案。2014年召开的MSC93届会议决定制定分委会处理综合安全评估研究成果的程序。本届会议美国、中国和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分别提案对拟制定的程序提出了建议。会议经认真审议决定:FSA研究成果(包括风险控制方案RCO,建议等)不应被视为本组织“非计划产出”立项;委员会应具有是否采纳FSA研究成果的最终决定权,同时RCO的技术可行性还需要有分委会把关。会议据此修订了《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和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组织和工作方法导则》(MSC-MEPC.1/Circ.4/Rev.2),明确了IMO下设机构处理FSA研究成果的程序;同时修订了FSA导则,要求FSA研究成果提交人在叙述成果时应以IMO非计划产出立项申请的格式书写,以便于委员会审议是否有必要接受FSA研究的成果。
八、重要的新工作议题
(1)关于载运散装液态氢安全要求的制定
委员会审议了由澳大利亚和日本联合提交的提案(MSC94/18/3),该提案建议制定载运散装液态氢的安全要求和修正IGC规则。委员会同意在CCC分委会2014-2015双年度工作计划和CCC2临时议程中增加一项新的非计划产出议题项“载运散装液态氢安全要求”,并计划于2016年完成。
(2)SOLAS公约和相关文件中的逃生路径标识和设备位置标识的澄清和协调
委员会审议了由美国和ISO联合提交的提案(MSC 94/18/6),同意在分委会双年度工作计划和SSE2临时议程中增加一项新的“非计划产出”议题项“SOLAS公约和相关文件中的逃生路径标识和设备位置标识要求的修订”,并计划于2016年完成。
(3)疲劳导则修订
委员会审议了由澳大利亚等国联合提交的提案(MSC94/18/7),该提案建议审查《疲劳减轻和管理导则》(MSC/Circ.1014)。委员会同意在HTW分委会2014-2015双年度工作计划和HTW2临时议程中增加一项新的“非计划产出”议题项“疲劳导则的修订”,并计划于2017年完成。
(4)关于E-航海战略实施计划
关于本组织在E-航海战略实施计划中承担的角色问题,多数代表支持本组织应继续引领E-航海的发展。本届会议决定由挪威任联络人,协调感兴趣的成员国或国际组织针对E-航海战略的18项任务,进行优先级排序,并联合向MSC95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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