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书培训信息
发表于 2014-11-19 00:00
证书培训信息
(第1期)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员(2012)172号文件《关于印发〈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
1、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履约过渡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于符合条件的船员须及时做好履约过渡期培训工作,经培训后换取新版的四小证和适任证书。
2、该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申请按照“11规则”签发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简称“11规则”适任证书),以及按照新培训合格证办法签发的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简称新版培训合格证):
(1)在2012年3月1日前已从事海员职业人员;
(2)在2013年7月1日前已接受海员教育和培训,但其所接受的教育和培训未满足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要求的人员。
3、根据“11规则”: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照“11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原持有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换证工作。2016年7月1日停止换发。
4、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新培训合格证办法进行海船船员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同时停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培训合格证书》(统称为“旧版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已完成培训但未取得旧版培训合格证书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新版培训合格证。旧版培训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
注意:自2017年1月1日起海船船员上船任职,必须持有“11规则”适任证书和新版培训合格证!
以上是我公司根据海事局文件整理的培训信息摘要,供广大船员朋友参考学习。如对以上信息内容有疑问咨询或有培训需要的,请与南京海员之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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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培训部 柴敏
电话:025-58836885 18915944518
QQ:1640365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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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期)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的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3)266号文:船员可在居住地,单位所有地,证书所在地参加过渡期适任培训和考核,合格补差培训和考核。
1、根据11规则:第十五条例规定:船员要换新版的适任证书必须要满足一下两点:
(1)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2)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范围相应的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2、2002年2月1日前具有航海类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学历的船员,在2012年3月1日前10年内实际履行船上电机员或电子电气员职责满24个月,由公司出具任职证明材料,完成电子电气员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可申请相应航区的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
3、2012年3月1日前10年内具有18个月的海上任职资历的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可以在2017年1月1日前直接申请签发相应的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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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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