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人出海翻船 三人归来已投保集体险 为啥不赔
发表于 2014-09-10 00:00
首席记者万恒实习生廖可
时隔一年半之后,胡细爱还没有等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去年4月26日,胡细爱的丈夫许光文和其他6名船员一起,乘坐辽大金渔35003渔船出海捕鱼。不过一行7人只有3人归来——在旅顺蛇岛附近海域,这艘渔船突然翻沉,包括许光文在内的3人死亡,另一名船员失踪。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船主刘高华本来为船员们投保了集体意外保险,但在理赔时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为了索赔,胡细爱和两个儿子以及公婆,将保险公司诉至大连海事法院。
事件回放:渔船翻沉7人出海3人归
去年4月28日,胡细爱在得知丈夫所乘渔船出事的消息后,从湖北武穴市农村赶到了旅顺艾子口渔港。当时海面上还能看到遇难船员的遗物。生还船员杨海告诉记者,乘坐7人的这艘渔船是在4月26日出海的,没想到出海第二天晚上,海上突起大风。28日凌晨4时,有人发现船舱里进水了,大家抢救不及,船只翻沉。杨海称,只有包括自己在内的3人被过路渔船救起。
3名遇难者和一名失踪者都是家里的顶梁柱。接受记者采访时,来自河南的刘高华坦言,出事渔船是自己2009年买来的一艘二手船,花了20多万元。因为受到当时国家政策限制,二手船没有办下捕捞证,为了出海作业,刘高华挂靠在一艘金州籍渔船下,租用了该船捕捞证。不过刘高华也有一定的风险意识,在出事前一个月,他已经向我市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全体船员的集体人身意外险。他回忆说,自己当时交纳了8000元保险费,投保人数为8人。保险合同中双方约定,意外伤害的理赔额为20万元。
这笔保险让刘高华在灾难之余心中稍微有了点底。“起码还可以有人进行赔偿。”刘高华称,可在事故发生之后,他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要求理赔,却遭遇了拒赔——4名遇难者和失踪者中,只有朝阳籍船员张忠诚的理赔申请获得了通过,其余3人均被驳回。
事件进展:名单变更为索理赔上法院
为了获得理赔,胡细爱决定诉诸法律。她和两个儿子以及公婆,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将刘高华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大连海事法院,要求按照20万元标准进行理赔。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方面提出了拒赔的理由——原来在保险公司与刘高华签订的保险合同中,附有一份投保人员信息附页。其中记录了8名投保者的身份信息。而在此次事故中遇难和失踪的四人里,只有张忠诚在其列。因此,许光文不属于被保险人,其亲属也无权请求保险赔偿。
此外,保险公司还提出了一个关键问题:事故发生在2013年4月28日早上7点,而刘高华是在当天上午8时才通知被告为死者投保,属于先发生保险事故再投保,第三人刘高华的投保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方面认为,本案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船员家属应该向船主或者雇主索赔。
刘高华对此也大呼冤枉。他表示,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只告诉他出海船员不能多于8人,再没有告知其他注意事项。而自己在保险后第二次出海就更换了部分船员。事故发生后他立即打电话告知保险公司遇难船员的身份情况。“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提前24小时通知保险公司更换船员名单也可以发生法律效力。”刘高华认为,平时自己没有注意,这回遇到了大事,自己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没想到还是被拒赔了。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与刘高华签订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保险法规定的人身保险合同一种,刘高华作为雇主,有权为船员投保人身保险,保险合同依法有效。但船主在签订合同时提供给保险公司的8人船员名单也属于保险合同一部分,在该清单中没有死者许光文的名字,因此他不属于被保险人。关于许光文亲属提出的更改被保险人,不属于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条款,也不属于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或者排除保险责任条款。因为船主刘高华在出海人员变动后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故对许光文亲属的起诉法院不予支持。近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许光文亲属对保险公司的起诉。
敲响警钟:隐患重重出海人员流动性强
时至目前,胡细爱仍然坚持认为,虽然船主没有按照保险合同要求尽到更改船员的通知义务,但是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合同有效。“既然申请理赔人数没有超出总的投保人数,保险公司就应该理赔。”胡细爱说。
刘高华则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去年6月,他已经和3名死者的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赔偿3人家属各10万元。他说,海上作业是非常特殊的岗位,风险巨大也很辛苦,因此船员流动性太大。
记者昨日联系了旅顺口区和金州区多艘作业渔船,船主表示,确实存在投保集体意外险后船员名单变更频繁的情况。
“以前确实没有考虑过类似问题。”船主孙先生说,因为船员频频变更,往往投保名单与实际理赔名单比较最后已“面目全非”。“如果每次换船员都通知保险公司,既麻烦又不现实。”孙先生表示,他也会吸取这起案件中的教训。
王金海律师则表示,此事从另一个角度为流动性强、风险巨大的海上作业保险问题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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