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海事局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实施细则》8月起实施
发表于 2014-07-25 00:00
该《细则》是根据近广西辖区十年以来的实施情况,针对海事系统、航运企业、船员反馈的意见和相关问题,在原《细则》的基本结构和框架不变的基础上,对相关章节内容及规定进行调整、增减,使之与现行法律法规,特别是与《船员条例》等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持一致。同时,克服现行记分机制的“记分标准捆绑处罚金额、记分分值缺乏科学性和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后记分执行困难”等突出矛盾,对船员违法行为、违法记分的对象及扣分分值进行重新量化,认真研究和探讨违法记分的全面性和科学性,充分体现了违法记分针对“人”和行政处罚针对“行为”的属性。此外,还将充分体现信息化建设的成效,提升船员违法记分工作的管理水平,使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工作更符合我国船员管理实际需要,更具可操作性。
广西海事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申春生介绍,修订后的《细则》共五章二十七条,分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违法记分确定、第三章违法记分的记载、第四章滞留证件和强制培训、考试、第五章附则和四个附件组成;计分对象范围为所有存在违法行为的船员,其中包括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删去了引航员;原规定的三种记分类型(接受行政处罚、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当事人、实操检查不合格)整合为一种记分类型,即存在违法行为才予以记分,具体记分标准也独立于行政处罚标准之外,记分以具体的违法行为来确定,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5分、10分、8分、5分、3分和1分六种。
据悉,违法记分记满15分的船员,由最后记分的海事管理机构当场将其适任证书和船员服务簿滞留,并在收到《滞留船员适任证书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到滞留证书的海事机构指定的地点参加强制培训、考试。滞留证书后,船员需在滞留证书的海事机构参加强制培训和考试,强制培训的时间统一确定为20小时,同时要求海事机构收到船员申请参加强制培训后,应在30天内予以安排培训、考试。
申春生还介绍,违法船员记分除记录在《船员服务簿》记分附页外,还分别在“海船船员管理系统”或“内河船员管理系统”相应的管理模块进行记录,并以以系统记录为准。以避免船员证书丢失后,违法记分不能查询的问题。
同时,《细则》增加了《船员违法行为及记分分值对照表》、《滞留船员证件通知书》、《船员违法记分登记表》、《船员违法记分通知书》四个附件,以确保执法过程有序规范,让违法船员清楚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了解处罚后的处理程序和要求,做到阳光执法,最大程度保障船员权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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