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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公告
发表于 2008-06-16 00:00
本院于2008年5月12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深圳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申请人称:申请人所有的“鹏延”轮船籍港深圳
本院于2008年5月12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深圳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申请人称:申请人所有的“鹏延”轮船籍港深圳,系国内沿海运输船舶,34886总吨。2007年3月17日,“鹏延”轮与Bright Success Shipping Ltd.所属的香港籍“惠荣”轮在浙东海域发生碰撞,导致“惠荣”轮沉没,致使该轮及船载货物遭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特向本院申请设立2852125计算单位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凡与本次海事事故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对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没有异议的,或异议被本院裁定驳回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办理海事债权登记(利害关系人可在提出书面异议的同时办理海事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不得在基金中受偿。
特此公告。
本院地址:浙江省宁波市中兴路801号
联系人:吴勇奇、胡瑛 邮政编码:315041
电话号码:0574-87888942、87888762
2008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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