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公告
天津海事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诉前扣船案件
发表于 2013-04-09 00:00
受国际航运市场低迷的影响,近年来航运领域涉案纠纷中,扣船数量明显上升。日前,天津海事法院立案庭成功调解一起诉前扣船案件。
被申请人(受
受国际航运市场低迷的影响,近年来航运领域涉案纠纷中,扣船数量明显上升。日前,天津海事法院立案庭成功调解一起诉前扣船案件。
被申请人(受油方)欠申请人(供油方)约54万元的供油款,故其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有停泊于天津港的“新源7”号轮。价值300万元的煤炭一直被扣押在船上,不仅会造成货主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随着天气变暖煤炭自燃的风险也在加大。
该轮被扣押后,供油方态度强硬、船主避而不见,货主及代理一行十几人从温州急匆匆赶来,要求法院对船舶扣押给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责。承办法官一方面要向货主讲明关于扣船的流程、法律法规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积极联系船主,向其讲明利害关系。最终,通过法官的调解,三方各退一步,达成一致协议,由货主将货物运费20万元代替船主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随即同意放船,剩余供油款再宽限些时间。船舶得以解封,正常驶离天津港。
近年来,该院为保障正常的航运秩序,该院加大案件调处力度,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积极为当事人着想,充分体现了法院办案的优质高效和人文关怀,保障和促进了企业的顺利发展。
被申请人(受油方)欠申请人(供油方)约54万元的供油款,故其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有停泊于天津港的“新源7”号轮。价值300万元的煤炭一直被扣押在船上,不仅会造成货主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随着天气变暖煤炭自燃的风险也在加大。
该轮被扣押后,供油方态度强硬、船主避而不见,货主及代理一行十几人从温州急匆匆赶来,要求法院对船舶扣押给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责。承办法官一方面要向货主讲明关于扣船的流程、法律法规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积极联系船主,向其讲明利害关系。最终,通过法官的调解,三方各退一步,达成一致协议,由货主将货物运费20万元代替船主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随即同意放船,剩余供油款再宽限些时间。船舶得以解封,正常驶离天津港。
近年来,该院为保障正常的航运秩序,该院加大案件调处力度,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积极为当事人着想,充分体现了法院办案的优质高效和人文关怀,保障和促进了企业的顺利发展。
评论 (0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