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公告
关于开展船员服务海员外派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发表于 2013-04-03 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关于开展船员服务海员外派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海船员〔2013〕79号
各直属海事局,烟台、连云港、宁波、厦门、湛江、汕头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关于开展船员服务海员外派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海船员〔2013〕79号
各直属海事局,烟台、连云港、宁波、厦门、湛江、汕头海事局:近期我局收到反映利用《海员证》、《海员出境证明》(以下简称“出境证明”)“垄断”船员外派、向船员收取高额服务费等扰乱船员派遣市场秩序、严重损害船员利益的情况。为了更好地维护船员市场秩序,规范船员服务、海员外派管理,根据船员服务、海员外派以及船员出入境证件管理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船员服务和海员外派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及检查重点
(一)海事管理机构。
1.有无超过规定时限签发海员证的情况;
2.有无违反规定办理海员证情况;
3.空白出境证明的申请、划拔、使用及存根保存等管理情况;
4.发现违规办理、使用海员证、出境证明等情况后,对证件的处理情况,对相关单位依照规定处罚情况。
(二)甲级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
1.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的资质保持情况:
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资质要求,人员变更是否提前报备海事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是否缴纳了社会保险;专职人员是否专职从事船员服务业务(不得上船担任船员职务);外派机构是否始终满足100名自有船员的要求;是否与自有船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是否有按月为100名以上自有船员缴纳社保的记录;
2.机构与船东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的情况:
船员服务机构是否与船员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签订了协议,协议内容是否符合《船员服务管理规定》要求;海员外派机构是否与境外船东签订了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海员外派管理规定》要求;船员是否知晓以上协议中与自身有关的内容;
3.外派机构与船员签订上船协议的情况:
海员外派机构是否与外派船员签订上船协议;上船协议内容是否与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一致;上船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海员外派管理规定》要求;船员是否知晓上船协议的内容,并持有协议;
4.船员权益保障情况:
是否按照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全额支付给船员劳动报酬;
是否存在克扣船员工资的现象;
是否存在要求船员缴纳保证金的现象;
是否公开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是否存在乱收费现象;
是否存在扣押船员个人证件的现象;
是否履行了船舶配员服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中有关船员权益的约定;
海员外派机构是否为船员缴纳了境外人身意外伤害险;
5.是否按照要求向海事管理机构上报了书面或电子形式的船员服务信息和统计数据,并保存了报备信息记录;
6.船员合同与协议的管理:
船员服务机构向船员提供船员服务业务时,是否与船员签订船员服务协议;
为已经与航运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的,是否事先经过船员用人单位同意并签有借用协议;
船员是否知晓与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内容,并持有;
7.有无违反规定办理海员证、出境证明的情况:
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报备和公布相关信息,向船员乱收费的;
是否存在因出具出境证明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的情况。
(三)具有海员证申办资质的单位(无甲级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
1.资质保持情况:
是否具有以下资质之一:
经营国际航线(包括特殊航线)中国籍船舶的航运公司;
经营和管理国际航线(包括特殊航线)中国籍船舶的国际船舶管理公司;
经国家有关部委批准的从事远洋渔业项目及具有渔工外派资质的公司;
2.跟踪管理情况:
是否与申办海员证的船员签有劳动合同;
是否对船员动态进行跟踪并保持记录,建立船员档案;
是否有因劳动合同期满或解除,未将海员证在一个月内送交签发机关注销,并向船员出具缴销单的情况;是否有未按规定跟踪船员动态,对所属船员去向及海员证状态不明,造成所办理的海员证在境外过期的情况;是否有遗失或损坏海员证,派出的海员在境外滞留不归、发生刑事案件,不按规定报告的情况;
3.是否有为非本单位船员申办海员证、海员出境证明的情况;
4.是否存在因出具出境证明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的情况;
5.有无出售海员证、出境证明的情况。
(四)有权签发出境证明的航运企、事业单位。
1.资质保持情况:
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海员是否少于1000人;
年平均出境海员是否少于500人次;
单位内部是否设有专门负责海上安全管理和海员管理的部门;
是否有适当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并实施海事局认可的质量体系;
2.经营管理情况:
是否有为非本单位船员签发出境证明的情况;
是否及时将本单位的最新海员名册送交指定的海事机构备案;
是否将每份出境证明的存根与相应的海员名单复印件装订一起备查;
为外派船员出具出境证明,有无本机构与境外船东签订的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与船员签订的上船协议等材料;
签发出境证明的海员是否属于本单位向海事机构备案的海员名册内在册的人员;
是否存在单位之间调拔或划拔空白出境证明的情况;
是否存在将其办理出境证明的权限下放其直属单位或子公司的情况;
是否存在因出具出境证明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的情况。
二、检查方式
(一)各单位自查;
(二)各海事管理机构对辖区内有关单位检查。
三、检查时间
2013年2月-5月。
四、相关要求
(一)各海事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根据本《通知》要求和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检查计划,开展自查和对辖区内机构的检查。检查工作可与服务机构中期核查、外派机构年审、海员证申办单位和有权签发出境证明的航运企、事业单位年审及日常监督检查合并进行,但要确保自查工作和检查工作覆盖本《通知》要求的各项检查重点,对海员外派数据报送量较小和受到过投诉举报的机构开展重点检查。
(二)各海事管理机构应严格贯彻落实《船员条例》、《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海员外派管理规定》、《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以及船员出入境证件管理等法律法规,对检查发现或接到举报的违规经营、扰乱市场秩序、侵犯船员权益等行为,一经查实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规定取消其申办海员证、出境证明或签发出境证明的资格;
如违规行为有涉嫌伪造、变造、出售船员出入境证件的,应严格遵照《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关于海事管理机构向交通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通知》(交公安发〔2012〕343号)要求,进行案件移送,由交通公安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罚。
(三)各海事管理机构应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记录,并于2013年5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和对辖区内相关单位检查情况报告报部海事局。
(四)部海事局将适时开展督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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