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公告
海南:海事行政等案件今起由海口海事法院管辖
发表于 2011-09-11 00:00
中新海南网9月9日电(付美斌 胡娜)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9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该院《关于指定海口海事法院管辖海事行政案件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
中新海南网9月9日电(付美斌 胡娜)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9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该院《关于指定海口海事法院管辖海事行政案件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发生在海南省辖区内的海事行政案、海事行政赔偿案件、海事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海事执行案件等即日起由海口海事法院管辖。
据了解,海口海事法院是1984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设立的专门人民法院,主要管辖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
《意见》明确,海口海事法院受理的海事行政案件、海事行政赔偿案件由专门审判庭审理或者组成专门合议庭审理。
《意见》规定,海口海事法院受理的海事行政案、海事行政赔偿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二审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其中的海事、海洋环境保护行政案件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审理;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的,二审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判庭第一庭审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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