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公告
发表于 2011-09-08 00:00
(2011)青海法限字第2-1号
申请人中国环球航运有限公司(CHINA EARTH SHIPPING INC)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
(2011)青海法限字第2-1号
申请人中国环球航运有限公司(CHINA EARTH SHIPPING INC)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人称:申请人所属的巴拿马籍“新泰海(XIN TAI HAI)”轮是从事国际航线货物运输的散货船,总吨位94710吨。2011年7月29日,“新泰海”轮在北纬01-23.2、东经103-09.5处与“欧新娜(B OCEANIA)”轮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欧新娜”轮沉没,“新泰海”轮受损。“新泰海”轮于2011年8月21日到达中国青岛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一章的规定,申请人对基于本次事故而产生的非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请求依法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的规定,申请设立“新泰海”轮非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限额12144430特别提款权,加自相应利息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本院已经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与本次海事事故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中国环球航运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但经本院书面通知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二、债权人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六十日内就本次事故产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请求,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债权人对申请人申请设立基金有异议的,也应在该期间内申请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
联系人:郭俊莉、刘芳
电 话:0532-83958330/83958328(传真)
地 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3号,266072
申请人中国环球航运有限公司(CHINA EARTH SHIPPING INC)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人称:申请人所属的巴拿马籍“新泰海(XIN TAI HAI)”轮是从事国际航线货物运输的散货船,总吨位94710吨。2011年7月29日,“新泰海”轮在北纬01-23.2、东经103-09.5处与“欧新娜(B OCEANIA)”轮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欧新娜”轮沉没,“新泰海”轮受损。“新泰海”轮于2011年8月21日到达中国青岛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一章的规定,申请人对基于本次事故而产生的非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请求依法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的规定,申请设立“新泰海”轮非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限额12144430特别提款权,加自相应利息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本院已经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与本次海事事故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中国环球航运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但经本院书面通知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二、债权人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六十日内就本次事故产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请求,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债权人对申请人申请设立基金有异议的,也应在该期间内申请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
联系人:郭俊莉、刘芳
电 话:0532-83958330/83958328(传真)
地 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3号,26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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