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局关于规范船员证件申办单位管理的通告
发表于 2011-08-16 00:00
关于规范船员证件申办单位管理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船员:
为进一步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证件申办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代理船员申请培训、考试和申领证书等有关手续,是船员服务的重要内容,从事该项业务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江苏省内进行工商注册,并依法取得船员服务资质的单位;
(二)在江苏省内进行工商注册,并依法取得船员培训资质的单位;
(三)在江苏省内进行工商注册,并已按要求向我局报备,从事水上运输或水上活动的航运公司、政府部门以及船舶修造企业等。
二、船员服务机构只能为与本单位签定有效劳动合同的船员或与本单位签定有效船员服务协议的船员提供代办船员培训、考试申请和证书申领等业务。
三、航运公司、政府部门和船舶修造企业等只能为与本单位签定有效劳动合同的船员提供代办船员培训、考试申请和证书申领等业务。
四、船员培训机构只能为本单位在培学员和教学人员及管理人员提供代办船员培训、考试申请和证书申领等业务。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我局将对证件申办单位进行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将不再受理其船员培训、考试和办证申请等相关船员服务业务,请需要从事船员服务业务,但还没有取得相应资质或没有按要求报备的单位,按规定申请资质许可或报备。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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