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电台标示业务种类调制方式频道号岸台发射频率船台发射频率服务区域工作时间工作内容1XSV莫尔斯无线电报A1A500kHz500kHz远洋 近洋 沿海0230(c)0600(c)10301400(c)14302100(c)2130中英文航行警告中英文气象警告冰况2A1A4283kHz(a)4196kHz
引航员适任考试科目、评估项目表 科目、 项目申考证书考试科目评估项目船舶操纵船舶避碰港口情况与水文气象职务与法规水上交通工程引航英语避碰与信号航道与引航引航实操引航英语听力与会话案例分析海港三级引航员☆☆☆☆☆☆☆海港二级引航员☆☆☆①
轮机专业类别一类二类三类职务资格考试科目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轮机长轮机员轮机长/轮机员主推进动力装置√√√√船舶辅机与电气√√√√机舱管理√√√√轮机基础√√√√船舶动力装置√√√轮机管理√√√实际操作√√√√√√√ 备注
驾驶专业类别一类二类三类航线(航区)职务资格考试科目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船长驾驶员船长/驾驶员船舶操纵√√√√避碰与信号√√√√√√√航道与引航√√√√船舶管理√√√√船舶驾驶与管理√√√实际操作√√√√√√√√ ...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题型、时长、分值、及格分数设置专业科目试卷代号适用对象单选题*分值是非题*分值关联题*分值考试时长(分钟)总分及格分数线驾驶专业(船长、驾驶员)航海英语9001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76*14*6100100709002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大副76*14*6100100709003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二/三副76*14*6100100
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考试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申考职务科目GMDSS限用操作员GMDSS通用操作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一级无线电电子员理论考试科目GMDSS英语阅读☆☆☆GMDSS综合业务☆☆☆☆评估项目GMDSS设备操作与维护☆☆GMDSS设备操作☆☆通信英语
合格证名称Title of the certificate(s)栏的填写,根据发证机关核定的情况,合格证名称Title of the certificate(s)栏,及所适用的公约条款Clause,应分别按下列要求填写:(一)基本安全培训Basic training,Ⅵ/1, A-Ⅵ/1;(二)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Proficiency in Survival Craft and rescue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包括以下培训项目:1.基本安全培训;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3.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4.高级消防培训;5.精通急救培训;6.船上医护培训;7.船舶保安员培训;8.保安意识培训;9.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10.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11.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12.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13.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14.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15.
第一位:以英文大写字母C表示中国政府签发的承认签证。第二、三位:由两个英文大写字母组成,表示发证机关的代码。含义和表示方法与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相同。第四、五位:以两个英文大写字母表示签发被承认的证书的缔约国。缔约国编码见附录3。第六位:以英文大写字母C、P表示中国政府签发的承认签证的类型,C表示船长和高级船员的适任证书、P表示培训合格证书。第七位至第十位:以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证书签发的年份。第十一
第十八条 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职能栏和FUNCTION栏,不论是哪一个职级,应分别按下列要求填写:第1栏,中文填:海上无线电通信,英文填:Radio communications;第2栏,中文填:以下空白,英文填:Blank below;第3、4、5栏不填。第十九条 甲板部和轮机部船员证书的级别栏和LEVEL栏,应分别按下列要求填写:(一)5OO总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海船员[2012]170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海船员[2012]231号)的相关要求,结合今年的船员管理工作安排,我局对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及健康证书进行了改版。为了规范证书制作要求,统一制作格式和内容,现将启用新版证书的有关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船舶工业调整振兴规划,拓宽船舶建造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的行为。第三条 对建造中船舶设置抵押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到船舶建造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 (一九五二年九月十六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一九五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海关总署发布施行)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包括专在港内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