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规定实施办法》(海船员〔2012〕17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已通过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航运公司和船舶管理公司, 或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和海员外派机构可组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普通船员开展规定的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但不得收取费用,培训计划报授权的海事管 理机构备案。 已取得相应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可以开展相应项目的合格证补差培训,具体所需费用请咨询相应的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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