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入国际劳工组织《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发表于 2015-08-28 17:53
近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我国加入国际劳工组织《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2006年2月,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旨在保障海员体面工作与生活权利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这一公约在船员最低工资、工作和休息时间、带薪休假、医疗保健、饮食起居等方面作出规定,被称为全球海员的“权利法案”和国际海事公约体系的“第四支柱”。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是2006年2月23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94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 已于2013年8月20日生效。 国际劳工组织登记我国批约书之日起一年后,对我国生效。
国际劳工组织利用5年时间(2001年至2006年), 整合了本组织68项海事标准 (包括37项公约),制定了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该公约被称为海员的 “人权法典”。 公约由三部分构成: 条款、 规则和守则。条款和规则规定海员的核心权利和原则以及批准国的基本义务。守则是规则的实施细则, 由A部分标准(强制性) 和B部分导则 (非强制性)组成。
该公约在我国实施后,船员的切身利益可以得到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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