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舱固定灭火系统使用方法
发表于 2015-08-20 16:55
设有大型固定式气体(CO2)灭火系统的各轮。
二、实施步骤(以航行中施放为准)
1、施放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CO2),均为火势较大,情况危急时,由船长任最高指挥者,大副为第一替代。
2、船舶、机舱发生火警,最高指挥者即应派出三副和大管轮(二管轮为第一替代)二人,或紧急情况下船长指派的其他人员(但必须不少于二人),对大型固定式气体(CO2)灭火系统进行施放前检查和施放准备。
3、施放前检查和施放准备的内容:确认固定式气体(CO2)灭火系统处于正常状况,认准欲施放的分路阀、总阀。
4、船长决定施放大型(CO2)灭火装置后,应即指派专人(通常是部门长)对欲施放区域进行检查,并对各部门人员进行清点,确认船员已全部从该地区撤离。
5、施放前,机舱必须密封,若密封不良,应采取临时封堵,临时封堵不良,应考虑增加施放的(CO2)灭火剂数量。
6、船长指定施放实施者,明确操作者和监督者。
7、船长接到欲施救区域确已无人,并已密封后,下达施放命令。
8、施放者的操作要求为准确第一,速度第二。在接到船长命令后,打开声、光警报器三分钟后施放。一人操作,一人监督,尤其注意开分路阀时,操作者要得到监督者同意再打开。施放者应携带榔头,扳手和旋凿等,遇有不能正常打开释放的钢瓶应设法强制释放。
9、施放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CO2)后,火区密封何时开启由船长决定。
10、火区密封打开前,应探测或派员佩戴空气呼吸器进入火区探进,确信不会复燃,才可撤销密封,改为通风。探查时应二人协助进入火场,按E-09-03《进入封闭处所安全须知》规定,加强防护,进入时间不宜过长。
11、彻底通风,确认空气充足,方可正常进入施救区域。
12、要尽可能地保护现场,为火因调查创造条件。
13、码头施放固定气体灭火系统(CO2)情况复杂,需注意:
a.指挥:
船长指挥,如果船长不在,由值班驾驶员负责指挥,值班的船舶领导协助,在船船员应服从指挥者。
码头或市政当局消防队来船,船舶指挥人应把指挥权交给穿***的消防队指挥者,但应该提出不损害大局利益又维护公司利益的建议。
公司领导在船,按公司领导布置。
b.施救:
因人员复杂,除船员外可能有码头人员或船厂人员、公司人员、消防队人员,施放大型固定气体灭火系统(CO2),必须用现场检查方式(不可能时,应请各方面的负责人清点人员),确认施救区域内无人。
1、空舱按本船固定式气体灭火(CO2)使用说明施放。
2、舱内有货时,(CO2)的施放量应以货舱内空余空间计算公式:
3、货舱应封闭,若封闭不良,则酌情增加施放量。
4、为了防止货舱内压力过高而破坏货舱,故必须控制施放速度和施放量。人员不要再货舱及小仓口盖的上面和附近及其他强度薄弱处停留(接口、转折等处较薄弱)。
1、主、副机停车,切断机舱内油、电,关闭油柜出口阀和压缩空气瓶出口阀。
2、机舱密封按OS-08《机舱封仓操作部署》,确认机舱内无人方可关闭机舱进出口门,管弄和地协轴弄门,应急通道门等。
3、确认机舱无人,若无法去现场探查,可用清点人数的方法,由轮机长负责;但因进入火场很可能有甲板部人员,故清点人数必须全船清点。若船在码头情况更复杂。
4、施放前声光报警三分钟。
5、火灾扑灭后,机舱各设备应仔细检查后才可启动。
1、三副应及时检查已使用(CO2)的数量,必须抵港即更新瓶或重新充填灭火剂。
2、三副对大型(CO2)灭火装置按文件“7”规定,认真检查,尤其注意进入火场后的(CO2)灭火装置管道和喷咀,确保其重新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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