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集装箱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集装箱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船规字[1998]215号 1998年10月1日
目 录
总 则
第1章 通则
第2章 检验与发证
第3章 试验方法与要求
第4章 标记
附录1 集装箱关务公约中的注意事项
附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牌照、国际铁路联盟(UIC)标记、免疫牌
[适用范围节录]
1 法令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或ZC)是依照该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船舶、海上设施(除三十一条规定外)、集装箱的检验制度和技术规范由本局制订,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施行。
2 宗旨
2.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国际公约、规则和决议等,为保障集装箱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特制订《集装箱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法规)。
2.2对符合本法规要求的集装箱,应签发相应的法定证书。
3 适用范围
3.1本法规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箱主(企业法人)所拥有的国际运输的集装箱。
3.2本法规也适用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箱主(企业法人),但要求按本法规的规定进行检验与发证的上述集装箱。
3.3对于非国际运输的集装箱,可参照本法规的规定进行检验与发证。
请登录后发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