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沿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山东辖区沿海小型船舶船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结合辖区实际和船员管理相关法规的变化情况,山东海事局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沿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以下简称《小船办法》)予以公布,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有已失效的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可按照《小船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后,申请相应的沿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二、因疫情原因,截至2020年5月1前持有有效驾机员适任证书且具有 30 个月驾机员海上服务资历者,可继续参加二等船长或轮机长岗位培训,于 2021 年 12 月 31日前申请参加相应的初次适任考试。考试通过者在相应船舶上完成不少于 3 个月的船上见习后,可按照《小船办法》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二等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沿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自 2021 年8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 年 12 月 31 日。《山东海事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鲁海船员〔2019〕86 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沿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山东海事局
2021年6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沿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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