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 交海发〔2016〕154号 2016年8月25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保障船员考试工作顺利开展,提高船员的职业吸引力,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政策性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350号)和《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属海事系统组织实施的船员、引航员以及注册验船师考试,按照《船员、引航员、注册验船师考试费收费标准明细表》(见附件)进行收费。
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的内河船员全国统一考试的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省级地方海事机构报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核定。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作为中央考试单位不收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的考务费。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2717 号)同时停止执行。9月1日之前报名参加考试的,按照原标准收费。
附件
船员、引航员、注册验船师考试费收费标准明细表
考试方式
收费标准 (单位:元/人/期) 项目 | 理论考试 | 实际操作考试 | ||||
初考 | 补考 | 初考 | 补考 | |||
船员适任证书考试 | 海船船员 | 管理级与操作级船员 | 345 | 170 | 450 | 225 |
支持级船员 | 150 | 75 | 250 | 125 | ||
内河船员 | 80 | 40 | 80 | 40 | ||
专业培训和特殊培训合格证考试 | 所有人员 | 60 | 30 | 60 | 30 | |
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 | 所有人员 | 345 | 170 | 450 | 225 | |
注册验船师考试 | 所有人员 | 345 | 170 | — | — |
注:1.沿海游艇操作人员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收费标准按照海船船员的管理和操作级船员的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收费标准执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内河船员适任证书的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收费标准执行。
2.国际航行船舶船员专业外语考试按培训合格证标准收取考试费。
3.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考试按内河适任证书标准收取考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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