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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实施《河船法定建造检验技术规程(2011)》和《河船法定营运检验技术规程(2011)》的20110822
关于公布实施《河船法定建造检验技术规程(2011)》和《河船法定营运检验技术规程(2011)》的通知
海法规〔2011〕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河船法定建造技术规程(2011)》和《河船法定营运检验技术规程(2011)》按规定程序业已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上述技术规程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发行,联系电话:010-64981400。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列表
河船法定建造检验技术规程(2011)(海法规〔2011〕51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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