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成山角水域强制性船舶报告制和成山角水域船舶定线制的通知
(交通部农业部 交海发[2001]164号2001年4月2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渔业主管厅(局),交通部各直属海事局,农业部黄渤海区、东海区、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局:
《成山角水域强制性船舶报告制》、《成山角水域船舶定线制》(以下简称“两制”)已经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第72届大会审议通过,于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两制”的实施,对于维护我国主权和海上权益,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建立良好的海上交通秩序,防止和减少海上交通事故,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两制”和维护成山角水域良好的海上交通秩序,保障各类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该水域内从事各类活动的所有船舶、设施,必须严格遵守“两制”的规定,服从成山角VTS中心的监督管理。
二、船舶执行“两制”,不免除其履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特别是《规则》第十条所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三、《成山角水域船舶定线制》规定的通航分道内及通航分道端部附近和警戒水域内,禁止锚泊和海水养殖。从事捕渔的船舶,应避免在通航分道内捕捞,不应妨碍按通航分道行驶的任何船舶的通行。
四、船长24米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建造检验规范》配备相应的通讯设备,并保证通讯畅通。
五、对违反“两制”及本通知要求的船舶、设施,海事主管机关将依据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附件:一、强制性船舶报告制(海上安全委员会MSC.93(72)号决议)
二、成山角水域强制性船舶报告制
三、成山角水域船舶定线制
附件一:
强制性船舶报告制
(海上安全委员会MSC.93(72)号决议2000年5月19日通过)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条(b)有关委员会的职能,
还忆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第V/8—1款有关本组织通过船舶报告制,
进一步忆及授权委员会代表本组织审议通过船舶报告制的职能的第A.858(20)号大会决议,
考虑到海上安全委员会MSC.43(64)号决议通过的船舶报告制的指南和标准,
审议了航行安全分委会第45次会议的建议案,
1.根据SOLAS公约第V/8—1款,通过本决议附件中所述的成山角水域强制性船舶报告制;
2.决定该强制性船舶报告制将于2000年12月1 Et世界时0000时起生效;
3.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提请SOLAS公约成员国和缔约国予以注意。
附件二:
成山角水域强制性船舶报告制
1.适用的船舶
要求参加该强制性船舶报告制的船舶:24米及以上的渔船、3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以及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1章规定的客船。
2.适用的地理范围及相关海图的编号及版本
地理覆盖范围是以船舶交管中心(VTs,地理位置为37。237.65N,122。427.12E)为圆心,半径24 海里的水域。
相关海图:中国版海图9701、9304和9305号。海图参照世界测量系统(WGS84)基准。
3.报告格式、报告时间和位置,受理报告机关,可提供的服务
3.1格式
船舶报告制格式采用IMO A.851.(20)号大会决议附则中所规定的格式。
A船名、呼号和国际海事组织编码(若适用)
C或D位置(纬度和经度或相对于陆标的位置)
E航向
F航速
G始发港
I目的港(可选)
Q缺陷及限制(拖船应报告其拖带长度及被拖物名称)
U总长及总吨
3.2报告内容及地理位置
3.2.1船舶进入船舶报告制水域内应报告3.1项中的信息;如船舶驶离该水域则不要求报告。
3.2.2船舶驶离报告制水域内的港口时,应报告其船名、船位、驶离时间及目的港。
3.2.3船舶抵达报告制水域内的港口或锚地时,应在靠泊后或抵达后报告其船名、船位和抵达时间。
3.2.4在报告制水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时,船舶应立即报告事故的种类、时间、地点、损害或污染的程度以及是否需要援助,并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事故有关的其他信息。
3.3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呼叫名称为“成山角VTS中心”。
4.向船舶提供的信息及应遵守的程序
4.1成山角VTS中心将视情况为参加报告制的船舶提供诸如冲突船舶交通、异常天气情况及海上安全等信息。
4.2船舶应在VTS指定的频率上保持守听。
5.报告制要求的无线电通讯,发送报告的频率和应报告的信息
5.1成山角VTS中心的工作频道:
工作频道:8频道或9频道
备用频道:65频道
呼叫频道:16频道
5.2报告制所用语言为中文或英文。所有直接印字电报及无线电话通讯,均应按规定格式采用航海通讯用语。
6.报告制水域内实施的规定和规则
为实施作为缔约国对其生效的国际公约,中国已采取了适当的措施,包括视情况进行了国内立法和通过国内法律颁布规章。实施的相关法律还包括履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73/78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等公约的国内立法及规定。
7.支持报告制运行的岸基设施
7.1成山角VTS中心的系统组成有:雷达系统、VHF通讯系统、VHF一DF系统、信息处理和显示系统、信息传输、记录、重放系统及水文气象传感系统。其功能为:数据收集与评估、信息提供、助航服务、支持联合行动。
7.2成山角VTS中心保持24小时不问断值班。
8.岸基机关的通讯设施发生故障时的替代通讯手段
成山角VTS中心的每一个频道均为多接收器冗余设计。船岸通讯替代方式为高频(单边带)、电传(传真)、电子邮件或移动电话。
9.对未能遵守报告制的船舶应采取的措施
采取与国际法一致的适当措施确保报告制的实施。
附件三:
成山角水域船舶定线制*
(参考海图:中国版海图第9701、9304和9305。注:这些海图基于(WGS84)数据)
成山角水域船舶定线制由分道通航制、沿岸通航带和警戒区组成。
1.分道通航制
1.1分隔带以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为中心线,宽度为两海里的水域:
(1)37。317.18N 122。457.40E
(2)37。257.29N 122。497.68E
(3)37。117.60N 122。497.68E
1.2分道通航制的内界线为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
(4)37。29’.69N 122。42’.l3E
(5)37。24’.49N 122。457.91E
(6)37。11’.60N 122。45’.91E
1.3分道通航制的外边界线为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
(7)37。32’.69N 122。48’.68E
(8)37。267.09N 122。53’.46E
(9)37。117.60N 122。537.46E
1.4北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分道通航制外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为2海里;主交通流为000。(真方向)和330。(真方向)。
1.5南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分道通航制内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为2海里。主交通流为150。(真方向)和180。(真方向)。
2.沿岸通航区
沿岸通航带为分道通航制的内界线与邻近海岸之间的水域。
3.警戒区
警戒区以37。347.65N,122。427.88E的地理位置为中心,半径为5海里的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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