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C10+)芳经分类及运输要求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 海事函〔2010〕292号 2010年7月15日印发)
大连福佳大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生产的“重芳烃”未在《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简称《IBC规则》)及相应的国际海事组织通函中列明。按照我局《关于印发<船舶载运散装液体物质分类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舶〔2007〕239号)的要求,该产品已经大连危险货物运输研究中心分类评估,现将有关分类及运输要求函告如下:
你公司生产的重芳烃污染类别为X类,正确运输名称为“(C10+)芳烃”,当进行散装运输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运输船舶应具有适装证书。拟用于装运该产品的船舶必须完全满足附件中提供的运输技术要求,并取得相应的适装证书。
二、严格遵守运输技术要求。在该物质未被正式收录《IBC规则》以前,如没有任何其它申请人提出对该运输技术要求的异议并经评估后修改,你公司的该产品必须严格遵守附件中的运输技术要求。
三、如需进行国际运输,还须取得三方认证。由于该物质未被正式收录到《IBC规则》,也未经国际海事组织以任何形式向缔约国政府发布分类结果及运输要求,进行国际运输前必须取得所有相关国家主管机关的一致同意。
四、该产品原料及成分发生变化时须重新进行评估。
附件:(C10+)芳烃运输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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