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对第三批船舶生效的通知
交海发[2005]635号 2005年12月14日
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已分别于2003年1月1日和2004年7月1日起对第一批国内航行船舶(载客定额50人及以上跨省航行的客滚船、旅游船、高速客船和150总吨及以上的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和第二批国内航行船舶(载客定额50人及以上所有跨省航行的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生效。《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实施,有效地加强了上述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工作,促进了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的落实,不断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成效明显。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建立水上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经研究决定,《国内安全管理规则》自2007年7月1日起,对500总吨及以上沿海跨省航行的散货船和其他货船生效。
《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对其他船舶的具体生效日期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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