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推行统一政务公开的通知
海法规字[2001]233号 2001年4月26日
各直属海事局,各地方海事机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及部反腐败领导小组的要求,以把全国海事系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成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队伍,树立“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海事机构形象,我局决定,在全国海事系统推行统一政务公开。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在全国海事系统推行统一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见附件一)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并根据工作职责按照《中国海事系统政务公开指南》(见附件二),从中选取与职责相关的内容进行公示,并报部海事局备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自发文之日起6个月内,要基本达到本通知和《在全国海事系统推行统一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规定的要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参照执行。我局适时将对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一、在全国海事系统推行统一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二、中国海事系统政务公开指南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海事 政务 公开 通知
抄 送:部反腐败领导小组,驻部纪检组,各省交通厅(局)。
附件一:
在全国海事系统推行统一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一、目的和要求
(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海事机构形象,决定在全国海事系统推行政务公开,以进一步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行为,自觉接受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的监督,使海事行政执法活动纳入依法行政的轨道。
(二)推行政务公开,要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保证依法公开、真实公正、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切实做到:有利于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规范执法行为;有利于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有利于社会各界和内部的监督。
(三)推行政务公开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海事机构,特别是海事管理机构的主要领导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增强搞好政务公开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切实加强对推行政务公开的领导,严格按照部海事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不折不扣地把海事系统政务公开的各个环节落到实处,以推动全国海事系统政务公开的深入开展。
(四)推行政务公开应与加强海事执法队伍建设相结合,与转变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相结合,与推动海事管理机构勤政廉政建设相结合,并逐步达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和文件化。
二、组织领导
(五)推行政务公开,应在交通部和部海事局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当前海事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实际情况和行风廉政建设目标,自上而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步推行。
(六)为确保全国海事系统政务公开的有效推进,在部海事局的领导下,由部海事局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协调、推进、监督检查和处理全系统推行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三、内容
(七)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涉及与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密切相关的双方权利和义务,都属于政务公开的内容。
(八)海事系统政务公开的具体项目主要包括:船舶安全管理行政行为、通航环境管理行政行为、防污染及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行政行为、船员管理行政行为等,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不宜公开的,都应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开。
(九)政务公开要方便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索取、使用和监督,并便于海事管理机构及时修订、更正。
具体内容,包括:
1、行政执法的主体及其职权范围;
2、办理的部门、岗位和有关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编号;
3、行政执法依据、程序、条件和要求;
4、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或罚没许可证);
5、法定办理时限(工作日)和办理结果;
6、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7、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除法律、法规、规章或交通部、交通部海事局规定的依据、条件和要求外,各级海事机构不得附加额外的依据、条件和要求。政务公开内容所涉及的海事行政执法的具体要求,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准。
四、形式和方法
(十)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政务公开项目内容,结合各自职责,可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编印《政务指南》;设置政务公开栏;印制政务公开专项业务办事卡片;配置触摸电视屏或多媒体电脑查询系统;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直接向行政相对人告知相关事项等形式和方法,将本机构的政务公开项目内容向社会公开。
(十一)条件成熟时,部海事局将全国海事系统政务公开的有关内容在互联网信息网上公布。
五、监督保障措施和机制
(十二)为进一步方便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有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可采取建立集中受理窗口,统一受理政务公开的具体项目内容,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窗口只负责对受理事项的一般审查,凡符合受理条件的,都必须受理。对受理的项目按规定交由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并在规定办理时限内办结;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告知理由。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严格实行受理、审核、批准分离,对没有具体规定的,可视情况实行受理、审批分离,强化海事行政执法过程中各环节间的相互监督。
(十三)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推行政务公开的各级海事机构要设立政务公开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等,加强对政务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坚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
(十四)建立对推行政务公开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把推行政务公开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相结合,对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政务公开内容的规范性、政务公开形式的实用性、政务公开工作的综合业绩等进行有效的考核;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有关责任人要按有关规定和制度追究责任。
六、效果和检验标准
(十五)政务公开已建立健全良好的运行体系、有效的监督体系和客观公正的评价体系。
(十六)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法制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能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加大对本机构政务公开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督办力度,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
(十七)政务公开的具体效果和检验标准,从以下几个方面衡量、评定:
1、已公开的事项是否在工作中得到全面兑现和落实,有无应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
2、政务公开涉及的各项监督业务工作达到优质、高效,无重大错漏事件和交叉扯皮现象发生;
3、对外办事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文件化程度是否已得到充分体现,无严重违反“四化川隋形发生;
4、无重大有理举报事件发生。
七、本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中国海事系统政务公开指南的解释和修改,由交通部海事局归口管理。
八、说明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中国海事系统政务公开指南》编写本单位的政务公开指南时,应统一标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事局(处)政务公开指南》,其中公示下列项目时:
“受理部门”由各级海事机构根据职责分工确定;
“办理依据”中,如有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作为依据的,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充;
“办结时限”是一般情况下的最长时限要求,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可按本指南的规定或提出更具效率的承诺(不得超过本指南的规定时限)予以公示。
附件二:
中国海事系统政务公开指南
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依据交通部及中国海事局确定的本局(处)主要职责对外公布。)
二、海事行政执法程序
法律、法规、规章或交通部、交通部海事局已规定执法程序、条件和要求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不得附加额外的程序、条件和要求。对法律、法规、规章或交通部、交通部海事局没有规定具体执法程序的,须由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自行规范。
三、海事行政管理相对入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有获得批准或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在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或者检查时,或者实施其它具体行政行为时,有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权利;
3、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或其行政执法人员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4、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5、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拟作出吊销船舶、船员证书或者执照,给予10000元及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6、当事人认为海事管理机构案件调查人员、检查人员,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的受理人、经办人,或者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利申请回避;
7、当事人认为海事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海事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自已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请求赔偿的权利;
8、当事人对于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对于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违犯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当事人在发生或发现海事、污染或其他违法情况时,要及时、主动向就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接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或检查时,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或者检查的义务。
2、当事人在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有按规定如实提供合法的相关材料的义务。
3、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作出的决定,有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收费依据
海事管理机构的收费依据如下:
(一)《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1号)
(二)《关于调整海员适任证书及单项专业训练考试发证费的通知》(交财发[1993]461号)
(三)《关于确认交通部1 994年公布调整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务费标准的复函》(计司价格函[1995]123号)
(四)《关于调整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口内贸港口费收标准的通知》(交运发[1992]967号)
(五)《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95号)
五、投诉与举报
投诉和举报电话:**********(法规规范处)
**********(纪检监察处)
地址和邮编:************ ******
本局(处)承诺:为投诉人与举报人实行严格保密制度,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投诉与举报,均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署名的投诉、举报在接到投诉或举报之日起二个月内向投诉、举报人做出回复。
六、政务公开项目内容
(一)行政处罚听证
受理部门:XXXXXXXX
接办岗位:听证主管人员
申办单位: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具体条件:1、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做出10000元以上罚款、吊销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2、收到《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三日内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需交文书:1、要求举行听证申请书
2、《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提交出席听证会委托书(限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会)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办结时限:举行听证会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出《听证会报告书》
办理结果:海事主管机关负责人审查《听证会报告书》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收费标淮:不收费
(二)行政复议
受理部门:XXXXXXXX
接办岗位:行政复议主管人员
申办单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体条件: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复议事实理由
2、需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未经人民法院受理的
3、对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可提出审查申请,但法律、法规和规章除外
4、复议申请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需交文书: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亦可以口头申请)
2、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据(一式两份)
3、提交委托书(限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交通行政复议规定》
办结时限:1、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符合条件的)给予是否受理答复,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对有关执法依据所提出的审查申请,有权处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办理结果: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大型设施水上拖带申请审批
受理部门:XXXXXXXX
接办岗位:水域秩序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大型设施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2、拖船适航、适拖
需交文书:1、申请书
2、船舶检验部门的适拖证明
3、拖船及大型设施的技术资料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文件齐全的即予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提出要求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四)航行警(通)告发布
受理部门:XXXXXXXX
接办岗位:航行警(通)告管理监督员
申办单位:申请发布单位
其备条件:提前7天提出书面申请(变更活动时间、区域的应重新申请),进行使船舶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超高、笨重拖带作业的,应在启拖开始3天前申请。
需交文书:1、书面申请
2、水上水下施工合同
3、进行使船舶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超高、笨重拖带作业的,需提交拖带船舶资料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及时发布航行警(通)告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五)码头投人使用核准
受理部门:XXXXXXXX
接办岗位:水域工程监督员
申办单位:码头所有人、经营人
具备条件:1、提前15天提出书面申请
2、码头及设施验收合格
3、文书齐备合格
需交文书:1、商业性码头:申请投入使用报告、竣工图纸和验收报告
2、非商业性码头:申请报告、原设计图纸、验收报告、航道、港池、泊位、助航标志及其有关资料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同意并说明原因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六)岸线使用审批
受理部门:XXXXXXXX
接办岗位:水域工程监督员
申办单位:岸线使用单位
具备条件:1、经各级主管部门批准
2、提前10天申请
3、文书齐备并合格
需交文件:1、岸线使用申请书
2、主管部门项目批准文件
3、城市规划部门规划用地通知书
4、工程可行性报告书及有关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
5、其他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行文批复
收费标准:审批不收费
(七)设置航标审批
受理部门:XXXXXXXX
接办岗位:航标管理员
申办单位:专用航标设置单位
具备条件:1、在航标设置前60天申请
2、紧急设标的,在设标时间同时申报辖区航标管理机关;航标的使用期限超过30天的,应补充航标设置书面申请
3、文书齐全,符合要求
4、航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5、逾期未能完成航标设置的,应重新提交书面申请
需交文书:1、航标设置书面申请(符合《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交通部1996年第12号令)第九条规定)
2、航标设计图纸资料
3、航标设计单位资格证书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2、《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交通部1996第12号令)
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航标审批通过即予批复,不同意的说明原因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八)系泊浮筒审批
受理部门:XXXXXXXX
接办岗位:水域工程监督员
申办单位:系泊浮简单位
具备条件:1、在浮筒设置前15天申请
2、浮筒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3、通航环境允许
4、文书齐全,符合要求
需交文书:1、系泊浮筒书面申请
2、浮筒设计图纸资料
3、浮筒设计单位资格证书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审批通过即予批复,不同意的说明原因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九)水上交通事故报告受理
受理部门:XXXXXXXX
接办岗位: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员
申办单位:船舶、海上设施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船舶、设施一旦发生海事,必须立即用甚高频电话、无线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海事机关报告
2、在港区水域内发生的海事必须在事发后24小时内;在港区水域以外的沿海水域发生的海事必须在抵港后48小时内,向海事机关交海事报告书(一式二份)
3、中国籍船舶在我国沿海水域以外发生的海事,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一周内,向海事机关递交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需交文书:1、《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如实写明:船舶、设施概况及主要性能数据;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事故的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损害情况(附受损部位简图);沉船概位及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2、必要的文件资料:持证人员证书、在船船员名单、船舶证书、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报务日志、海图、船舶资料等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办理结果:查明原因,判明责任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十)海事签证
受理部门:XXXXXXXX
接办岗位: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员
申办单位:船舶、海上设施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其代理人
签证文书:1、海事声明、延伸海事声明
2、海事报告
3、与船舶有关的其他海事文书
具备条件:1、抵港24小时内递交
2、船舶抵港前巳发生或可能引起船舶或货物受损害,必须在开舱卸货前书面报告海事主管机关
3、申请办理海事签证时,应同时附送有关的船舶法定文件的摘录或其影印件,如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海图等
4、申报文书必须使用中文或英文(不少于一式三份)
5、船长必须在其所申报文书和附件上签字和加盖船章,并应有不少于两个见证人的签字办理依据:《船舶海事签证办法》(港监字[1995]230号)
办结时限:不需要核实的1个工作日;需要核实的4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核查后,加盖“准予备查”、“海事签证专用章”、骑缝章和签证人签名,并在必要时给予相应的批注
收费标准:签证费正本100元,副本每份25元;交通费按实计收
(十一)海事纠纷调解
受理部门:XXXXXXXX
接办岗位: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员
申办单位:船舶、海上设施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当事各方均提出书面申请
2、事故是由被申请的海事机关调查的
3、未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的
需交文书:1、书面申请
2、当事人身份证明及其他与调解有关的文书和材料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办结时限:3个月
办理结果:出具经各申请方签认、并由调解机关经办人签字、调解机关加盖公章的《水上交通事故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或《水上交通事故民事纠纷调解不成通知书》
收费标准:1、调解成功的,按损失总额的1%计收
2、调解不成的,按损失总额的0.5%计收
3、因调解而支付的电讯费、差旅费按实计收
(十二)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
受理部门:XXXXXXXX
接办岗位:船舶动态计划审定员
申办单位: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l、船舶进口岸申报手续应在船舶抵口岸前7天(航程不足7天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
2、申请书内容各项目填写齐全、规范,申办单位印鉴合格
需交文书: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
办理依据:《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办结时限:1、一般情况下,在接到申请书后的24小时内审批完毕
2、需报上级特批的,批复后立即办理
办理结果:1、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加盖核准章
2、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并说明原因和提出改正要求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十三)特殊船舶进港审批
受理部门:XXXXXXXX
接办岗位:船舶动态计划审定员
申办单位:船舶或其代理人、码头经营人
具备条件:1、船舶抵港前7日提出申请
2、航道、码头泊位条件允许
3、气象和水文条件允许
4、申请文书齐全无误
需交文书:1、书面申请
2、船舶进出港计划及有关安全措施等资料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2、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告知原因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十四)船舶进出港申报
受理部门:XXXXXXXX
接办岗位:船舶交通管理监督员
申报单位:船舶或其代理人、引航员、港口经营人
具备条件:1、船舶已按规定办妥有关的进出港批准手续
2、船舶必须提前30分钟申报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办结时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通过有效的通信方式通知船舶,不同意的应说明原因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十五)港内船舶放艇审批
受理部门:XXXXXXXX
接办岗位:水域秩序监督员
具备条件:1、救生演习
2、提前申请
3、气象和环境允许
4、申请内容齐全无误
需交文书:船舶放艇申请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办结时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在船舶放艇申请上签注批复意见或电话通知申办单位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十六)船舶检修审批
受理部门:XXXXXXXX
接办岗位:水域秩序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检修前一天申请
2、气象和环境条件允许
3、在港区水域内检修船舶的,须保持船舶适航
需交文书:船舶检修书面申请
申报方式:直接申请或书面传真申请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办结时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在船舶检修申请上签注批复意见或电话通知申办单位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十七)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受理部门:XXXXXX
接办岗位:水域工程监督员
申办单位:建设者或施工者
具备条件:1、通航环境、条件允许
2、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至(五)项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者应在拟开始施工作业次日20天前向港监提出申请;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六)至(十)、第(十二)项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者应在拟开始施工作业次日15天前向港监提出申请
3、文书资料齐备并合格
需交文书: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审核申请书》(一式二份)
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4、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
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6、施工作业者的资质认证文书
7、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
8、施工作业者是法人的,还应提供其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法人委托书
9、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10、期满不能结束施工作业的,持证人应于《许可证》有效期满7日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收费标准:每证收费10元
(十八)船舶所有权登记
受理部门:XXXXXXXX
接办岗位:船舶登记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及公民所有的船舶
(2)船舶所有人住所或主要营业地在本辖区内
(3)文书齐全并合格
需交文书: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足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4、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其中以其他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应提交相关的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1)购买取得的船舶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对买卖的二手船,还应提交海事主管机关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
(2)新造船舶
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3)建造中的船舶
船舶建造合同或购船发票
(4)自造自用的船舶
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5)继承、赠予、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
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5、合资企业法人的合资协议和验资报告(限合资企业)
6、船舶四寸彩色照片三张(拍自船舶侧前方向、正横方向和正后方向)
办理依据:1、《申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港监发[1994]296号)
3、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补充说明》的通知(港监字[1998]298号)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规定的,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收费标准:登记费 以200元为基数(未满50净吨的,以100元为基数),每增加一净吨加收1元,超过1万净吨的,超过部分减半计收,拖轮按每千瓦o.5元计收
(十九)船舶国籍证书签发
受理部门:XXXXXXXX
接办岗位:船舶登记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1、船舶在本局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2、文书齐全并合格
需交文书: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申请书
2、足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检验机关签发的船舶技术证书
(1)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
国际吨位丈量证书、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乘客定额证书、客船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船舶航行安全证书、其他有关技术证书。
(2)国内航行的船舶
船舶检验证书簿和其他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5、从境外购买外国国籍的船舶,提供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6、运政部门的运力批文(限从事营运的船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关于船舶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港监字[1996]50号)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规定的,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收费标准:证书费,正本100元,副本每本25元
(二十)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
受理部门:XXXXXX
接办岗位:船舶登记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1、船舶建造地或光船承租人住所、主要营业所在本局辖区内
2、文书齐全并合格
需交文书: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申请书
2、足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限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
4、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限境内异地建造船舶)
5、光船租赁合同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限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
6、船舶试航证书(仅限本港试航船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港监发[1994]296号)
3、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补充说明》的通知(港监字[1998]298号)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规定的,发给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收费标准:正本100元,副本每本25元
(二十一)光船租赁登记
受理部门:XXXXXX
接办岗位:船舶登记监督员
申办单位:光船出租人和承租人
具备条件:1、船舶在本局登记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的
(2)中国企业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
(3)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
3、文书合格并齐全
需交文书:1、中华人民共和国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国籍证书(原件)
3、光船租赁合同正、副本(原件)
4、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限从境外租进船舶)
5、运力批文(原件和复印件)(限从事营运的船舶)
6、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限从境外租进船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关于船舶登记有关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港监字[1997]76号)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规定的,发给《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
收费标准:按照光船租赁总额1‰计收
(二十二)船舶变更登记
受理部门:XXXXXX
接办岗位:船舶登记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具备条件:1、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
2、船舶船籍港在本辖区内
3、文书合格并齐全
需交文书:1、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变更的证明或公安部门核发的户籍变更的证明(限船籍港变更)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限船舶共有情况变更)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限船舶抵押合同变更)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港监发[1994]296号)
3、关于实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批复(港监字[1995]241号)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相应证书上注明变更事项或应要求换发证书
收费标准: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100元,船舶登记项目变更50元
(二十三)船舶注销登记
受理部门:XXXXXX
接办岗位:船舶登记监督员
申办单位:原船舶所有人、船船所有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出租人或承租人
具备条件:1、在本局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登记的
2、文书齐全并符合要求
需交文书:1、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限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船舶失踪的证明文件(限船舶灭失、拆解、沉没、失踪且在3个月内)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限船舶抵押合同解除)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光船租赁合同(限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船舶)
6、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合同或者中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限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由出租人办理时)
7、光船租赁合同、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还应提供临时船舶国籍证书(限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由承租人办理时)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规定的,发给相应的证书或证明书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二十四)船舶抵押权登记
受理部门:XXXXXX
接办岗位:船舶登记监督员
申办单位: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具备条件:1、20总吨以上的船舶
2、船舶在本局登记
3、抵押金额不得超过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中载明的船舶价值
4、文书合格并齐全
需交文书:1、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船舶建造合同
3、船舶抵押合同(原件)
4、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共有人同意的证明文件;(限共有船舶)
5、船舶设定有其他抵押权的,还应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补充说明》的通知(港监字(1998]298号)
3、关于对《关于船舶抵押权登记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海法规字[1999]161号)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抵押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抵押情况以及抵押登记日期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注:20总吨以下的船舶抵押登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办理。)
(二十五)废钢船登记
受理部门:XXXXXXX
接办岗位:船舶登记监督员
申办单位:新的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1、废钢船在本辖区进行交接
2、文书合格并齐全
需交文书:1、申请书
2、合法身份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船舶技术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4、购船发票或者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5、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原件)
6、境外购进废钢船的批文(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依据:《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交安监字[1 989]723号)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废钢船登记证书》
收费标准: 每艘次100元
(二十六)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受理部门:XXXXXX
接办岗位:船舶登记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具备条件:1、航行国际航线船舶、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国内沿海航线船舶
2、船舶在本局登记
3、文书合格并齐全
需交文书:1、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有效证书
(1)轮机入级证书(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
(2)船舶检验证书簿(航行国内<包括沿海和内河>航线的船舶)
4、海事主管机关认定需要的与船舶种类、尺度、构造、技术设备、主机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等内容相关的其他资料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2、《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规定的,签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收费标准:国际航线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100元;国内航线船和航行港澳航线500总吨以下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50元;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50元
(二十七)船舶签证簿核发
受理部门:XXXXXXX
接办岗位:船舶签证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及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
具备条件:1、船舶在本局登记
2、文书合格并齐全
需交文书:1、申请书
2、国内航行船舶应交验下列证书
(1)船舶国籍证书、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2)船舶检验证书簿或航行安全证书
3、国际航行船舶应交验下列证书
(1)船舶国籍证书
(2)船舶国际吨位证书
(3)船舶载重线证书
(4)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5)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6)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7)客船安全证书
(8)货船无线电报(话)设备证书
(9)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规定的,核发《船舶签证簿》,并将有关证书的内容及有效期写到船舶签证簿内,并加盖签证校核章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二十八)《货物系固手册》审批
受理部门:XXXXXXX
接办岗位:船舶安全检查员
申办单位:船公司
具备条件:1、除散装固体和流体及甲板以上装载木材的货船外的所有适用SOLAS公约的货船,包括货船、集装箱船、滚装船、客滚船、高速艇、电缆缚设船、管道缚设船、供应船、载运非散装货物的散装船、装载大件船等
2、船舶在本局登记3、文书齐全并合格
需交文书:1、手册审批申请表
2、手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
3、《系固设备维护检查记录簿》近期若干张页的复印件
4、船舶总布置图
5、系固设备布置图
办理依据:1、SOLAS74公约
2、关于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货物系固手册》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安监发[1997]174号)
3、关于颁布《国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审批规定》的通知(港监字[1997] 316号)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是否接受申请给予答复),10个工作日
(完成审批)
办理结果: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并发给批准证明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二十九)《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审批
受理部门:XXXXXX
接办岗位:船舶安全检查员
申办单位: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具备条件:1、船舶的主要营运地在本辖区
2、文书合格并齐全
需交文书:1、申请表
2、船舶检验证书
3、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
4、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
5、航线运行手册
6、船舶操作手册
7、船舶保养手册
8、维修计划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10、对于引进新型高速客船的,还应提交该类船舶以下资料
(1)船舶技术资料
(2)船舶操作使用说明书
(3)拟定的船员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
办理依据:《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办结时限:12个工作日(资料审核、现场审核均能通过)
办理结果: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签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三十)《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核发
受理部门:XXXXXXX
接办岗位:船舶安全检查员
申办单位:船舶
具备条件:1、船舶在本局登记
2、文书合格并齐全
需交文书: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和技术证书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
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规定的,发给《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三十一)船舶进出港签证
受理部门:XXXXXXX
接办岗位:船舶签证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
申办条件:1、配备足以保证航行安全的船员
2、载客、载货符合乘客定额和装载技术要求及载重线规定
3、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持有经海事主管机关批准的危险货物申报单,装载情况符合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安全规定
4、船舶、船队的尺度和拖带量符合拟通过的船闸、桥梁、架空设施、浅窄航道的通航规定和要求
5、已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缺陷,并已复查合格
6、已按规定交纳船舶港务费
7、按国家规定必须投保船舶险的船舶,持有有效的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
8、定期签证的有效期自签证之日起不超过90天
9、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需交文书:1、船舶签证簿
2、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单
3、船员适任证书
4、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申报单和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限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
5、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6、有效的保险书、证明文件
7、船舶定期签证申请书(限定期签证船舶)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办结时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对符合规定的,准予签证
收费标准:1、不收费
2、一般同时征收船舶港务费,其标准
(1)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港务费o.71元每净吨
(2)国内航线船舶的港务费O.25元每净吨
(3)无装卸货物、上下旅客行为的,免征船舶港务费
(三十二)船舶定期签证审批
受理部门:XXXXXXX
接办岗位:船舶签证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所有人或其经营人
具备条件:1、在港内航行或作业的各类船舶;或
2、来往于港口与港口附近作业点的船舶,或从事定线短途运输及作业的船舶,但客、渡船及其他货船单航程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运载危险货物及个体或联户性质的客渡船和运载砂、石等建筑材料的船舶除外
需交文书:1、填妥的《定期签证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3、船舶检验证书簿或航行安全证书
4、船舶签证簿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应予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答复说明原因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三十三)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核
受理部门:XXXXXX
接办岗位: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核员
申办单位:船方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船舶在抵达口岸前7天(航程不足7天的,在离开上一港时)提交《进口岸申请书》
2、船舶代理人具备交通部规定的代理权限
3、《进口岸申请书》填报正确,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4、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岸24小时前提出船舶进出口岸计划
5、计划进出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符合本港对码头靠泊安全、适装适卸货物、对外开放情况,船舶国籍、类型、尺度、船龄、安全检查等方面要求
需交文书: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
2、代理公司批准证书(一次性查验)
3、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计划
4、其他有关进出口岸核准证明
办理依据:1、《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2、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港监字[1995]133号文)
3、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暂行规定
4、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代理公司批准证书》的通知(交水发[1996]701号)
5、老旧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3年2号令)
6、关于对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开航前检查有关规定的通知(海船字[2000]81号)
办结时限:当场办理(进口岸申请),1个工作日(进出口岸申请)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三十四)船舶进出口岸检查
受理部门:XXXXXX
接办岗位:船舶进出口检查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船舶进口岸时,已报请海事主管机关批准
2、船舶出口岸时,无下列情形的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2)船舶被发现处于不适航、不适拖状态
(3)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4)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机关缴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担保
(5)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水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3、准确填报有关报表,证件和资料
需交文书:1、总申报单
2、货物申报单
3、船员名单
4、船舶概况报告单(出口免)
5、上一港出口许可证(出口免)
6、船舶国籍证书
7、船舶技术证书
8、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9、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或港口国检查报告书等
10、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限出口岸时)
办理依据:《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办结时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1、符合船舶进口岸条件的,签发《船舶进口岸手续办妥通知单》
2、符合船舶出口岸条件的,签发《国际航行船舶出口许可证》
收费标准:检查不收费
(三十五)船舶明火作业审批
受理部门:XXXXXX
接办岗位:船舶明火作业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提前24小时提交申请
2、动火作业单位须经海事主管机关审核批准
3、船舶符合安全作业条件
需交文书:1、船舶明火作业申请书
2、焊工、测爆员的资格证书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2、各港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三十六)船舶供油作业许可证签发
受理部门:XXXXXX
接办岗位:船舶防污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供油经营公司
具备条件:文书合格并齐全
需交文书:1、申请书
2、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石油类产品许可证、防污管理体系文书
3、供油船的法定证书和文书
4、安全和防污染应急制度和措施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3、《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海船舶字[1999]122号)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船舶供油作业许可证》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三十七)船舶供受油作业审批
受理部门:XXXXXX
接办岗位:船舶防污监督员
申办单位:供油船舶
具备条件:文书合格并齐全
需交文书:1、申请书
2、船舶供油作业许可证
3、供油船及受油船法定证书和文书
4、船员适任证书和特种培训合格证
5、供受油作业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3、《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海船舶字[1999]122号)
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准同意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三十八)危险货物申报员发证
受理部门:XXXXXX
接办岗位:危险货物管理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代理、货物代理、危险品生产厂家等
具备条件:1、参加培训人员应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工作岗位相对稳定
2、参加培训人员所在单位是危险货物的生产厂或货代或具有外贸进出口权的单位或者船舶代理人
3、文书合格并齐全
需交文书:1、书面申请
2、考核合格证
办理依据:《关于颁布<危险货物申报员考核发证办法>的通知》(港监字[1996]234号)
办结时限: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办理结果:考试合格的,签发《危险货物申报员证书》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三十九)装箱现场检查员发证
受理部门:XXXXXX
接办岗位:危险货物管理监督员
申办单位:有关单位
具备条件:文书合格并齐全
需交文书:1、申请书
2、考核合格证
办理依据:《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现场检查员培训、考核办法》(水监字[1987]36号)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装箱现场检查员证书》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四十)《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
受理部门:XXXXXX
接办岗位:船舶防污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具备条件:1、就近选择本局或船舶在本局登记
2、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
3、文书合格并齐全
需交文书:1、申请书
2、《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
3、关于我国接受《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通知
办理依据:1、《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
2、《中华人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收费标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正本每本50元,副本每本10元
(四十一)《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审批
受理部门:XXXXXX
接办岗位:船舶防污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1、150总吨及以上油轮、400总吨及以上非油轮
2、应提前2个月申报;
3、本船籍港船舶
4、文书齐全并符合要求
需交文书:1、书面申请
2、《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及所附材料(一式三份)
3、附件目录及有关资料
4、两名船东联系人姓名、电话
办理依据:1、《73/78防污公约》
2、《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申报和审批程序(港监字[1994]29号)
3、关于国嫩航行船舶准备实施《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通知(安监字[1995]81号)
4、对《(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传真)
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船上油污应急计划》主管机关核准栏盖中国海事局章,注明审批日期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四十二)码头危险货物作业许可证审批
受理部门:XXXXXX
接办岗位:危险货物管理监督员
申办单位: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码头、装卸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
具备条件:文书齐全并合格
需交文书:1、申请书
2、码头安全和防污染设计方案及图纸
3、码头竣工验收证书报告
4、码头消防及避雷设施检验证书
5、码头安全防护设备清单
6、码头防污设备、器材清单
7、码头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8、码头应急反应程序或方案
9、操作人员上岗培训证书
10、装卸危险货物种类
11、码头平面图
12、码头周围水域环境情况
1 3、属油类、散化、液化气作业码头还应提交
(1)码头管线分布图及各工艺流程图
(2)防静电、防雷击、气体检测和报警等设施分布示意图及资料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海船舶字[1999]122号)
2、《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交港监字[1981]2060号)
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码头危险货物作业许可证》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四十三)《船舶残油接收作业许可证》核发
受理部门:XXXXXXX
接办岗位:船舶防污监督员
申办单位:残油接收作业单位
具备条件:1、接收作业人员应参加海事机构认可机构的培训
2、营业执照中有残废油接收处理项目
3、配备接收处理残废油的设备和器材
需交文书: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
3、接收、处理设施情况及资料
4、人员培训情况
5、防污染应急措施
办理依据:《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船舶残废油接收作业许可证》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四十四)船舶垃圾回收作业审批
受理部门:XXXXXXX
接办岗位:船舶防污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垃圾回收作业单位
具备条件:1、接收作业人员应参加海事主管机关认可机构的培训
2、营业执照中有垃圾回收处理项目
3、配备接收处理垃圾的设备和器材
需交文书:1、申请书
2、接收设备和处理场所资料
3、接收处理方法和程序
4、人员培训资料
5、防污染应急措施
6、营业执照
办理依据:《73/78防污公约》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四十五)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受理部门:XXXXXXX
接办岗位:船舶防污监督员
申办单位:过驳作业经营人
具备条件:1、一般液货船,过驳作业7天前提交申请
2、参加过驳作业的外国籍船舶船龄不得超过20年;水上储库或船龄超过15年的外籍船舶参与过驳作业,经本局初审合格后还应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3、过驳货物如属危险货物的,过驳作业船舶应办妥船舶装载危险货物进出港申报手续
4、文书合格并齐全
需交文书:1、申请书
2、作业点水域概况、范围及坐标,拟设置助航标志的方案
3、过驳作业船舶资料
4、靠离、系泊、过驳方案
5、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和辅助船资料
6、作业程序、应急方案以及安全和防污措施
7、水上储库具备的靠泊船型和尺度
8、过驳船舶油污损害险;水上储库还应购买船东责任保障与赔偿责任险
办理依据:《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一般船舶过驳作业);20个工作日(水上储库过驳作业),作出初审决定,并报中国海事局审批
办理结果:一般船舶过驳作业,符合规定的,签发一般船舶过驳作业许可证,水上储库过驳作业,经中国海事局批准。签发水上储库过驳作业许可证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四十六)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审批
受理部门:XXXXXX
接办岗位:危险货物管理监督员
申办单位:货物托运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装船3天前提出申请
2、申报人员须持申报员证书
3、文书合格并齐全
需交文书:1、《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2、根据危险品种类或包装等需要提交的有关单证
(1)装载包装危险货物,应提交有效的证明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质量符合《国际危规》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检验合格证明书
(2)使用液体罐柜(容器)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说明罐柜(容器)技术状况与装载情况有关资料或文件,罐柜(容器)必须经船检部门检验合格
(3)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经主管机关考核的装箱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后签发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4)装运限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该货物的《限量危险货物证明》
(5)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6)装运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或液化气体货物,以及装运需要添加人觉察到的添加剂的散装液态危险货物的,应提交《液态危险货物添加剂证明》
(7)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和按“未另列明’’项装运的危险货物以及托运人认为需要进一步提交说明的其他危险货物,应提交这类危险货物的说明书
办理依据:1、《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2、《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港监字[1993]298号)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申报单右上角签注,并注明审批日期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四十七)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审批
受理单位:XXXXXX
接办岗位:船舶防污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码头、设施
具备条件:文书合格并齐全
需交文书:书面申请或电话申请(内容包括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应当场答复)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批准意见或口头给予同意意见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交通费按实计收
(四十八)船舶使用焚烧炉、排放压载水、残油、接收含油污水、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审批
受理部门:XXXXXX
接办岗位:船舶防污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文书齐全并合格
需交文书:书面申请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规定的,在申请书上签注批准意见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四十九)《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签发
受理部门:XXXXXX
接办岗位:船舶防污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文书合格并齐全
需交文书:1、书面申请
2、接收单位出具的载明接收残余油类物质的种类、数量、时间、地点、接收方法等内容的单据
3、《油类记录簿》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2、关于做好港务监督向船舶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工作的通知([87]水监字29号)
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规定的,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在《油类记录簿》上加盖审核章,并留存接收单位出具的单据
收费标准:《船舶残废油接收处理证明》证书费100元/份
(五十)拆船作业审批
受理部门:XXXXXX
接办岗位:船舶防污监督员
申办单位:拆船厂或作业单位
具备条件:文书合格并齐全
需交文书:1、书面申请
2、设置拆船厂点的批准文书、环境评估书
3、《废钢船登记证书》、《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
4、冲滩拆船计划
办理依据:1、《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规定的,在申请上签署批准意见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五十一)原油洗舱审批
受理部门:XXXXXX
接办岗位:船舶防污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文书齐全并合格
需交文书:1、申请书
2、原油洗舱操作和设备手册
3、洗舱操作人员资历证明(培训证书)
4、洗舱图表计划
5、洗舱安全措施
6、洗舱自检项目表
7、国际防止油污染证书(或防止油污染证书)及附件或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办理依据:1、MARPOL73/78公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规定的,在申请书上签署核准意见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五十二)《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船舶垃圾记录簿》的
受理部门:XXXXXX
接办岗位:船舶防污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文书齐全并合格
需交文书:1、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和技术证书
3、初次申领《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的须提供IOPP或OPP证书;初次申领《货物记录簿》的须提供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4、重新申领需提供旧的记录簿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3、《73/78防污公约》
办结时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发给有关记录簿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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