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船舶登记监督管理办法》
并启用新版船舶登记计算机软件系统的通知
海船舶[2005]317号 2005年8月22日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为进一步加强船舶登记内部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船舶登记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于1996年发布的《船舶登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为配合长三角船舶签证一卡通工程的实施,我局开发了新版船舶登记计算机软件系统。该软件系统已在“长三角”地区八个直属和地方海事局培训并应用,同时亦已完成对其他各直属海事局的培训工作。现对新版船舶登记计算机软件系统的使用、船舶登记数据的整理及执行《船舶登记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除与长三角船舶签证一卡通工程有关的上海、江苏、浙江、长江海事局和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地方海事局按照该工程整体部署启用新版登记软件系统之外,其他各直属海事局应当于2005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登记软件系统。
二、新版船舶登记软件系统采用的是全国集中的数据库,在对新登记船舶的数据按相关要求录入新数据库的同时,应当集中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将本单位现有船舶登记数据向新数据库导入,并应严格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船舶登记业务数据的录入必须严格按照系统使用说明中的要求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唯一性。现有登记在册船舶数据录入新数据库时,只可逐条进行,不得批量导入。
(二)各直属海事局同时登记有海船和河船的,应当先导海船数据。所有海船数据导入新数据库的工作必须于2005年12月20日前完成,所有河船数据导入新数据库的工作必须于2006年5月31日前完成。各有关地方海事局现有船舶数据导入新数据库的时间要求另行安排。
(三)现有登记在册船舶数据录入新数据库时,应利用一切可能的方式和手段确认该船舶仍然存在,并在海事有效监管范围之内。由于重名船舶无法录入,应主动与有关船舶登记机关进行沟通,以外网船名审核、初次登记时间、系列船名等优先顺序原则决定取舍;仍无法解决的,可暂时搁置,并记录其已录入同名(包括同音)船舶的登记机关。确认已经不存在的船舶和无法确认仍然的船舶,其数据不得导入新数据库中。对上述三种船舶,各登记机关应列表造册,于前述数据录入期限后 20 日内报由部海事局研究解决方案后统一处理。
三、新版船舶登记系统是全国联网数据共享的系统,各登记机关要共同负起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的责任,与新版船舶登记系统连接的计算机要专机专用。未按要求使用计算机、影响到系统安全的,将追究使用人的责任。船舶登记业务人员要保管好自己的密码,防止他人使用。严禁将系统内统计数据及其他登记机关船舶数据外传。
四、各直属海事局船舶登记机关应当结合新版登记软件的启用并向新数据库导入现有登记在册船舶数据的同时,对船舶登记档案对照《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一次自查清理(对近期内已完成此项工作的,不强制要求重复进行)。对发现的档案材料内容不满足我局船舶登记相关规定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属历史遗留问题或无法自行纠正的问题,应当做好记录,将存在问题的船舶档案逐船列表造册,说明存在的问题及形成的原因,提出如何妥善处理的建议,汇总后于前述数据录入期限后20日内一并报由部海事局统一处理。各地方海事局船舶登记机关的档案自查工作应于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发现问题的处理同上述要求。
对发现问题未予上报的,或者船舶登记档案存在问题但在要求的期限内未发现的,一经查实,均作为该登记机关的责任,按《船舶登记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在推行新版船舶登记软件、完善船舶动态信息系统的基础上,部局将于明年在系统内推行船舶一卡通工程,请各局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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