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管理公司审核管理的通知
海安全[2007]400号 2007年7月24日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近来,在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工作中发现,一些船舶管理公司(包括管理其他公司船舶的实体航运公司,下同)未能完全履行对所管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尤其是船舶维修、船员调派等涉及岸基资源支持的活动仍由船舶所有人实际控制,船舶管理公司“代而不管”、船东“让代而不让管”的现象还较为普遍。随着《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对第三批国内航行船舶的生效,越来越多的船舶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进行运营。为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切实提高船舶管理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船舶管理公司审核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海事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船舶管理公司审核管理工作,按照《关于加强对船舶管理公司审核管理的通知》(海安全〔2003〕37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强对船舶管理公司的审核管理,督促公司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船舶管理协议约定的安全与防污染责任,每半年向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所管理船舶接受港口国监督检查的情况。按照《通知》规定的审核原则,对同时管理中国籍和外国籍船舶的公司,年度审核优先选择外国籍船舶作为代表船进行审核;对有自营船舶同时又管理非自营船舶的公司,年度审核时应当优先选择非自营船舶作为代表船进行审核。
二、从2008年1月1日起,各海事管理机构在受理船舶管理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相关业务办理申请时,应认真核实公司的经营资质、人员资质等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2003年1号令)和《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交通部2001年3号令),代管非自营船舶的船舶管理公司应取得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和《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否则不得代管。
从事船舶管理业务的船舶管理公司要配备保证安全管理体系正常运行的适任并足够的岸基管理人员。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公司,其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并应具有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务的公司,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1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务的公司,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1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三、在对船舶管理公司实施审核时,应特别关注代管船舶的安全管理情况,重点审核船长指挥资格确认、船员配备、航海图书资料配备、船舶维护保养、船舶修理、备件物料供应等需要岸基资源支持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活动与体系文件规定的符合性。
四、对船舶管理公司和代管船舶审核时发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在3个月后及时安排验证,若验证中发现有不符合规定情况而没有纠正的,应对公司实施附加审核。
五、各片区海事管理机构应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各航运公司,并调查本辖区内船舶管理公司及代管船舶的有关状况,填报“船舶管理公司及代管船舶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于8月10日前报部海事局。联系人:朱可欣,联系电话:010-65292685,传真:010-65292882。
部海事局将对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管理公司及其代管船舶的审核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船舶管理公司及代管船舶情况调查表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安全 管理 通知
船舶管理公司及代管船舶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序号 | 公司名称 | 体系内自有船舶(艘) | 体系内代管船舶(艘) | 备注 | ||
国际 | 国内 | 国际 | 国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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