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
2011第2号
关于船舶污染清除协议费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有效执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签订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及有关要求,现就船舶污染清除协议费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和公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收费标准的中英文版本,并报当地港口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经与船舶经营人协商后,最终收取的船舶污染清除协议费用与公布的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收费标准不一致的,应当向当地港口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二、禁止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船舶经营人恶意抬价、压价甚至零收费,或者国内国外同种类同大小的船舶采取不同收费标准等方式妨害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抄送:各直属海事局,有关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有关航运公司
请登录后发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