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发“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船员[2002]156号 2002年4月1日
江苏海事局、长江海事局、江苏地方海事局:
近日,我局收到江苏地方海事局来文,反映其所签发的“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不被沿江的海事机关承认、有关船舶及船员因此陆续受到处罚的情况。为使“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的发放工作能够有序进行,保障进江海船航行安全,现将有关情况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我局曾于2001年3月5日发文《关于长江、江苏海事局船员和引航员考试发证分工授权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字[2001]122号)给长江海事局和江苏海事局,通知中明确“劳动关系在除上海市、江苏省以外的沿江各省、直辖市的船员海进江资格考试由长江海事局负责;劳动关系在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船员海进江资格考试由江苏海事局负责。”请江苏地方海事局停止签发“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的工作。
二、我局现正在组织制定“长江干线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考试办法”,在该办法出台之前,长江、江苏海事局对江苏地方海事局已签发的“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暂予承认,不进行处罚,待办法出台后,江苏地方海事局所签发的“资格证明”需按有关规定在长江、江苏海事局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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