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派旅游客船服务员办理海员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船员[2002]457号 2002年9月30日
各有关海事局:
为促进我国外派海员业务的发展,方便外派服务员办理海员证,考虑到外派公司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决定,外派旅游客船的服务员申请办理海员证时,如果有外派公司或船东颁发的培训合格证明,可免于提供《关于规范海员出境证件管理工作的规定》(港监宇[1996]164号)文件规定的“认可的岗位培训证书并具有6个月以上相应岗位的服务资历”外派公司应按船东的要求,委托有关培训机构对外派旅游客船的服务员进行相应的培训,对培训合格、符合船东要求的,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外派公司应向海员证签发机关报备培训计划、培训机构、船东名单等。
请将本通知转发有关海员证申办单位。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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