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船员出境证件管理规定》宣贯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海船员[2006]536号 2006年11月13日
各有关海事局:
现将《船员出境证件管理规定》宣贯座谈会纪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员证申请表》填写说明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海员证 通知
《船员出境证件管理规定》宣贯座谈会纪要
2006年10月30日,交通部海事局在大连市主持召开了《船员出境证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宣贯座谈会,与会代表通过学习和讨论,统一了对“规定”的理解,并就如何统一执行规定以及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达成了一致。现就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一、关于不予办理海员证的10种情形:
《规定》中第五条第七款所列出的10种情形:(1)对具有1~6所述情形的,应通过相应的处罚决定给予认定,在处罚期限内或其行为发生两年内海事机构不予办理海员证;(2)对具有7~9所情形的,由船员所属公司举证,海事机构根据事实进行认定,情况属实的,在消除其行为造成的影响前,不予办理海员证;(3)对具有10所述情形的,海事机构不予办理海员证。
二、关于内河船员申请海员证:
2007年《内河船舶船员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考试、发证办法》出台后,新加入内河船员队伍的船员需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取得《船员服务簿》。因此航行于国际河流段和港澳航线的内河船员申请海员证时,暂不需要《船员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可凭《船员服务簿》申请海员证。
三、关于船员管理公司:
《规定》中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船员管理公司申请海员证中办单位编码时,如不具备国家有关部委授予的向境外派遣船员的资质,可与具有船员派遣资质的公司签订船员派出协议,明确其船员由具有向境外派遣船员资质的公司派遣,同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无限航区、近洋航区高级船员的数量应达到一定规模(200人以上)。
四、关于年审:
《规定》第十六条中规定的年审可通过各申办单位报送的申报软件上的资料以及抽查申办单位的方式进行,由海事机构在授权管辖范围内组织实施,必要时主管机关将组织部分海事机构抽查申办单位的方式进行。
编码以字母“A”开头的申办单位,由主管机关组织实施。
请各有关海事局严格执行《规定》,在简化办证程序、扩大船员就业、方便航运企业办证,促进海员劳务输出的同时,应加强对申办单位以及船员的跟踪管理,正确处理方便企业和有效监管的关系,既放的开又管的住。部海事局将不定期对各局执行《规定》和有效监管的情况进行督察,保证海员证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
《海员证申请表》填写说明
(一) 海员证申请表应由申办单位如实填写,书写工整、用字规范、字迹清晰、拼音准确,但不得使用铅笔和圆珠笔填写。
(二) 海员证申请表不得有缺项或空格,如申请人不具备有关栏目的内容,应在该栏目中打一斜线。
(三) 申请表上的照片必须加盖申办单位骑缝章(打印电子照片除外)。
(四) “姓名”栏的填写必须与申请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页相一致。
“姓名拼音”栏必须填写姓名的准确的读音,尤其应注意多音字的读音。
(五) “出生地”栏应填写申请人实际出生地的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的名称,并与其户口页内的出生地相一致。
(六) “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家庭住址”栏应与申请人所持的有效居民身份证相一致。
(七)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栏填申办单位的船员证件申办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八) “拟任职务”栏:填将在船上实际担任的职务,并应与《办理海员证批件》内的“拟任职务”相一致。
(九) “船员服务簿号码”栏应填写申请人持有的船员服务簿号码。
(十) “申办期限”栏按《办理海员证批件》所申请办理的期限填写。
(十一) “任职资格证明或证明文件名称/号码”栏应填写船员适任证书、适任培训证明,院校毕、结业证书和能够从事船上相应工作的证明等名称和相应号码。
(十二) “办理海员证批件批准单位”栏填出具《办理海员证批件》单位的名称。
“批准文号”栏填《办理海员证批件》的文号。
(十三) “审查批件批准单位”栏填海员出境审查批件的批准单位名称。
“批准文号”栏填办理海员证的审查批件文号。
(十四) “与申请单位签订船员劳动合同的期限”栏填申请人与申请单位签订船员劳动合同的期限的起止日期。
“合同编号”栏填上述劳动合同的编号。
(十五) “与申请单位签订管理协议约定的期限”栏填申请人与申请单位签订管理协议约定的起止日期。
“协议编号”栏填上述管理协议约定的编号。
(十六) “原海员证号码”栏填距此次申请时最近的一本海员证号码。
“原海员证有效期”栏填上述海员证的签发日期至截止日期。
(十七) “近期出境记录”栏填距此次申请时最近的两次出境记录,包括“服务船舶名称”、“出境(登船)时间”、“登船地点”“入境(离船)时间”、“离船地点”。
(十八) “申办单位的承诺”栏:应加盖申办单位公章,不得使用部门章,并填具相应的日期。
(十九) “经办人签名”栏由申办单位的船员证件申办人员亲笔签名。
(二十) “主管签名”由申办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部门主管在申请表上签名或加盖其个人印章。
(二十一) “批办记录”栏由受理的海事机构按以下要求填具:
1.“批办期限”填海事机构批办的期限;
2.“批办类别”填“商船”或“渔船”;
3.“原证状态”按原海员证所处状态在相应的四个选项中填“√”;
4.“新办海员证号码”填此次经批办的海员证号码;
5.“有效期”填此次批办的海员证的签发日期至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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