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港引航员引领船舶尺度有关事宜的批复
海船员[2009]37号 2009年1月22日
深圳海事局:
你局《关于放宽深圳港引航员引领船舶尺度的请示》(深海事[2008]17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深圳港二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300米的船舶,但是总长等于或者大于180米的客船除外;
二、深圳港三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200米的船舶,但是客船和载运散装一级危险货物的船舶除外。
此复。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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