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输船舶吨位丈量专项检查活动有关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和配员证书过渡规定的通知
海船员[2009]663号 2009年11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目前各地正在按部署要求开展“运输船舶吨位丈量专项检查活动”。针对活动中跨等级内河船舶总吨位纠正后相关船舶的船员适任证书和配员证书不能满足规定并难以在短期内纠正的情况,现对于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和配员证书作如下过渡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对经船舶吨位丈量专项检查后,船舶实际等级上升一个等级的内河船舶,其任职船员如不能及时取得满足新核定船舶等级的适任证书,可由该船舶现任职船员持原适任证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继续在该船任职;发证机关在确认申请人确系该船舶原任职船员且任职安全情况良好后,可在该船员适任证书B页(或D页)的“备注”栏加盖备注印章(印章格式及备注内容见附件1),允许该船员持原适任证书在过渡期内继续在原船舶任职。
二、对经船舶吨位丈量专项检查后,船舶实际等级上升一个等级的内河船舶,其船舶配员如不能及时满足新核定船舶等级的配员规定,船舶所有人可持原配员证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继续保持原配员;发证机关在审查确认后,可在该配员证书左上方加盖备注印章(印章格式及备注内容见附件2),允许该船舶在过渡期内继续按原配员证书要求保持配员。
三、以上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和船舶配员证书的过渡期限为发文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
四、以上适任证书和配员证书的核发,发证机关应分别按适任证书和配员证书的审批程序进行,并应对证书核发情况建立台账和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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