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资质审核工作的通知
海船员[2010]9号
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工作安排,目前七部委“清理整顿外派劳务”专项整治工作已经结束,经研究我局决定启动甲类服务机构的审批工作。为了做好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的审批工作,我局委托各直属海事局对辖区内申报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单位开展船员服务业务的符合条件进行实质审核。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等文件的精神,掌握要求,在审核中予以贯彻落实。各单位要从促进航运健康发展、保护船员权益,构建和谐海上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船员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的职责。现就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资质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年6号令)。
(三)《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08〕555号)。
(四)《关于船员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09〕134号)。
二、工作要求
(一)各直属海事局要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对递交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程度及单位开展船员服务的实际条件进行实质审核。各直属海事局要建立、健全审核工作机制和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岗位责任,保证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资质审核工作在规范、公正、客观、严谨的条件下进行,并填写《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资质审核表》(见附件)。
(二)各直属海事局应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提交的材料和实际具备的条件的实质审核,并将审核情况及审核意见报送我局。
(三)各直属海事局要按照《海船船员技术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甲级船员服务机构的管理档案。
三、对原已申请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的,各直属海事局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复核,对照报送我局《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核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公司(包括现场核查不合格的公司),以一公司一表的形式如实填写,填写注意事项如下:
(一)工商业务范围一栏要体现该机构是否有商务部外派海员资质,是否有海员证申办权,单位的所有权性质。
(二)核查组意见一栏要根据现场核查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以下要求写出实质性意见(篇幅如受限可另附加页):
1.重点检查五种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的系统、完整、可操作性,相关制度应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章内容的全面有效实施与落实,对需完善补充的应列入“未满足行政许可条件”项目。
2.对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过渡条款的应做好核查:
(1) 应核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实施日期前直接派往外国籍船上工作的人员数量及实质配员的证明材料等情况;
(2) 对直接派往外国籍船上工作的人员是属于自有船员还是聘用社会船员的情况进行核实,核查劳务合同及船员服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中要求的落实情况;
(3) 检查所服务船员的服务信息档案的建立情况,应符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要求;
(4)在“清理外派海员劳务市场”专项整治中有无违反规定受到查处,或对提出的整改措施有无实际落实等情况;
(5) 在海事机构的信誉记录,如海员证申办单位责任的履行情况。
3.办公场所实际情况和专职管理人员、专职业务人员实际情况。
(三)船员处意见一栏,要在评价核查组意见的同时,依照行政许可条件要求写出船员处意见。对经过实质审核认为符合许可条件的,要明确表明“符合”事项;对未满足许可条件建议不予行政许可的,要列明理由。
(四)表格中的签名要求一律手签,并在盖章处加盖局章。
四、各直属海事局对原已申请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的《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资质审核表》于2010年2月28日前统一报送至我局船员处。
附件:《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资质审核表》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附件
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资质审核表
船员服务机构名称 | 核查时间 | ||
船员服务机构法人 | 电话 | ||
船员服务机构联系人 | 电话 | ||
工商业务范围 | |||
船员服务机构地址 | |||
现场核查方式 | 查看文件资料、抽查记录、访谈 | ||
审查组意见: | |||
核查组组长签名:
核查组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 |||
船员处意见:
船员处处长签名:
年 月 日 | |||
直属海事局意见:
分管局领导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列表
请登录后发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