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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实施《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检验补充规定》的通知
海法规[2004]401号 2004年8月18日
各省交通厅、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有关航运造船单位:
《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检验补充规定》按规定程序,业经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实行。该补充规定将由人民交通社出版发行(联系电话:010一85285577、010—85285376)。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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