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船员专业、特殊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 粤海事船员〔2003〕244号 2003年5月12日)
湛江、汕头、广州、珠海、江门、佛山海事局:
根据广东海事局“两级行政三级管理”的总体要求,结合局船员管理业务的实际情况,我局对广州等6个直属局的船员专业、特殊培训管理业务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管理分工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船员培训机构的管理分工
(一)广州海事局负责管理广州远洋教育培训中心、广州海运(集团)培训中心、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校、广州海运(集团)海员医院、海洋局南海分局培训中心等6家培训机构。
(二)湛江海事局负责管理湛江海洋大学、湛江海员技术服务中心等2家培训机构。
(三)汕头海事局负责管理汕头航运学校、汕头海运中等专业学校等2家培训机构。
(四)珠海海事局负责管理珠海船员培训中心。
(五)江门海事局负责管理江门船员培训中心。
(六)佛山海事局负责管理佛山船员培训中心。
二、管理要求
(一)各局应即与局船员管理处联系,做好相关业务的衔接工作,及时将培训合格证签署人材料上报广东海事局批准公布;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再有效以及专业培训知识更新工作由局船员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协调安排。
(二)各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各项专业、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要求,根据《船员培训项目管理分工一览表》(见附表)的管理权限和范围,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禁止培训机构超越培训许可范围开展船员培训;原则上不允许培训机构在异地开展培训活动。要特别注意与培训质量相关的几个环节,如开班规模、学员出勤率、教学内容、培训器材消耗、培训课时等,均应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局须将每期培训班的培训计划、开班信息报广东海事局船员处;对培训现场的监管,必须做到每期至少一次。
附件:船员培训项目管理分工一览表
附件:
船员培训项目管理分工一览表
管理单位 | 培训机构 及代码 培训项目 | 基本安全 | 精通艇筏 | 快速救助 | 高级消防 | 精通急救 | 高级医护 | 雷达标绘 | 自动雷达 | 油轮安全 | 油轮操作 | 原油洗舱 | 散化安全 | 散化操作 | 液化安全 | 液化操作 | 客滚船 | 客
船 | 高速船 | 大型船舶 | 散装固体 | 包装危险有害物质 | 内河油轮 | 内河散化 |
B01 | B02 | B03 | B04 | B05 | B06 | B07 | B08 | A01 | A02 | A03 | A04 | A05 | A06 | A07 | A08 | A09 | A10 | A11 | A12 | A13 | ||||
广州海事局 | 广州远洋教育培训中心 | ★ | ★ | ★ | ★ | |||||||||||||||||||
广州海运(集团)培训中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 | ★ | ★ | ||||||||||||||||||||||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校 | ★ | ★ | ||||||||||||||||||||||
广州海运(集团)海员医院 | ★ | ★ | ||||||||||||||||||||||
海洋局南海分局培训中心 | ★ | ★ | ★ | ★ | ||||||||||||||||||||
湛江海事局 | 湛江海洋大学 | ★ | ★ | |||||||||||||||||||||
湛江海员技术服务中心 | ★ | ★ | ★ | ★ | ★ | |||||||||||||||||||
汕头海事局 | 汕头航运学校 | ★ | ★ | ★ | ★ | ★ | ||||||||||||||||||
汕头海运中等专业学校 | ★ | ★ | ★ | ★ | ||||||||||||||||||||
珠海海事局 | 珠海船员培训中心 | ★ | ★ | ★ | ★ | ★ | ||||||||||||||||||
江门海事局 | 江门船员培训中心 | ★ | ★ | |||||||||||||||||||||
佛山海事局 | 佛山船员培训中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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