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启用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业务相关印章的通知
海安全〔2016〕67号
各直属海事局:
为进一步便利和规范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部海事局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启用“审核业务专用章”及“船舶审核签注专用章”(印章样式及刻制规范详见附件)。现就印章使用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业务专用章”用于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业务。在《临时符合证明符合证明》《符合证明年度审核签注》《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安全管理证书》的“备注栏”中填写相关内容时,应在结尾处加盖“审核业务专用章”。同时,该印章还可用于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业务中各类文书、表格,使用时,加盖在审批日期处。
二、“船舶审核签注专用章”用于船舶中间审核签注及船舶附 加审核签注。使用时,加盖在《安全管理证书》相应签注日期处。
三、具有审核发证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本文件要求自行制上述印章,并做好印章的使用、保管等工作,确保印章使用的便捷、安全、高效。
原《关于做好船舶中间审核及签注有关事项的通知》(海安全 [200511号)自2016年3月1日起废止。
附件:印章样式及刻制规范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6年2月17日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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