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 《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政法〔2018〕38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 各直属海事局:
现将《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8 年 8 月 8 日
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海事政务办理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 规范海事电子政务办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6〕55 号 )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通过电子数据形式办 理海事政务事项。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的管理 工作,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海事电子政 务办理系统身份激活和电子政务事项的办理、业务咨询和培训等 工作。
第四条 海事电子政务办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透明、诚信、 高效、便民的原则。
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应当设有统一入口,各业务类别海事 电子政务可通过该入口登录办理。
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应当具备规范的数据共享接口,以满 足其他信息系统数据共享需求。需要使用电子政务办理系统数据 共享接口的,应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申请, 经同意后使用。
第五条 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各使用单位及人员应当严 格遵守国家网络安全管理和监察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 本办法使用。
第六条 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海事管理机构 实施海事电子政务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下级海事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 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电子政务用户管理
第七条 本章适用于申请人新申请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 用户身份的管理。 已有的用户身份按原系统要求进行管理。
第八条 申请人使用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申请海事政务 事项,应当办理注册,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注 册、 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或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外,用户身 份注册实行实名申请,同一申请人只能取得一个海事电子政务办 理系统用户身份,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申请人应根据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提示,在系统中提交以 下材料或信息:
( 一 ) 自然人申请时应提交:
1.身份证明类型和号码、身份证明的扫描件;
2.真实有效的手机号码并可通过验证;
3.注册用户名和密码,注册用户名应与身份证号码一致;
4. 《海事电子政务办理承诺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在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自然 人用户身份后, 申请法人或其他组织用户身份。 申请时应提交:
1.法人企业营业执照 (社团组织登记证、机关事业单位法人 登记证等) 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2.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 自然人用户名;
3.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用户名和密码,注册用户名应与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一致;
4.真实有效联系方式;
5. 《海事电子政务办理承诺书》。
取得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用户身份,应与法定代表人或组织 负责人自然人用户身份绑定。
第十条 用户身份注册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申请人获得电子 政务用户身份。
第十一条 电子政务用户身份应经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激活, 激活后方可用于办理海事电子政务事项。
申请人可就近选择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现场申请激活 用户身份。申请激活时,应提交与网上用户身份注册相一致的身
份证明原件,由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核对后复印或拍照留存。委托 他人现场办理的,被委托人需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人身 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接收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负责用户身份激活的审核,经实 名验证及信用验证后, 当场激活用户身份。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不予激活用户身 份:
( 一 ) 被列为全国失信被执行人, 或根据《海事信用信息管 理办法》 被列为C 等和 D 等信用的;
( 二 ) 曾被发现在办理海事业务时具有隐瞒、造假等不诚信 行为的;
( 三 )提交的用户身份注册申请信息,经审核发现材料不齐 全、不真实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
( 四 )被海事管理机构取消海事电子政务用户身份未满一年 的。
第十二条 海事电子政务用户身份由激活的海事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 “激活机构”) 进行管理。
申请人取得海事电子政务用户身份后,激活机构发现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的,应作出取消申请人用户身份的决定,并在注册资 料库中注明:
( 一 ) 被列为全国失信被执行人, 或根据《海事信用信息管
理办法》 被列为C 等和 D 等信用的;
(二)被发现在办理海事业务时具有隐瞒、造假等不诚信行 为的;
( 三 ) 提交的原件、纸质申请材料,经审核发现与电子申请 材料不一致的;
( 四 ) 在申办表单中填写不符合文明规范要求的信息,违背 公序良俗的;
( 五 ) 不履行与海事管理机构签订的承诺书的。
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发现电子政务申请人有以上情形的,应当 及时记入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通报激活机构。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用户身份信息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 称、联系方式、激活机构、证件名称及号码、证件扫描件等信息。
申请人应当妥善管理用户身份信息,确保使用安全,不得转 借他人使用, 因申请人管理不善所造成的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用户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用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或需要终止用户身份的, 申请人应当通过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向激活海事管理机构申 请变更或终止。
申请人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向 原激活海事管理机构现场申请重新激活。
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而造成的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不予激活用户身份和被取消用户身份的申请人, 不影响其通过现场申请办理海事政务。
第三章 电子政务办理流程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在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 中公开下列信息:
( 一 ) 纳入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的事项清单、服务指南和 申请书示范文本;
( 二 ) 海事规费征收事项、依据和标准;
( 三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本***的事项清单及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中公开 由本机构办理的下列信息:
( 一 ) 事项清单、服务指南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 二 ) 海事规费征收事项、依据和标准;
( 三 ) 办理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除外。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电子政务时,应当使用 已激活 的用户名、密码登录系统,选择需要办理的政务项目,如实填写 申请信息,根据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的电子 文档。
提交的电子文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一 )应当为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纸质文书的扫描件或照 片,扫描件或照片应确保纸面光洁平整,没有变形,色度均匀, 文字字迹边缘清晰可见;
( 二 ) 扫描或拍照的纸质文书为复印件的,复印件每页应当 经申请人签注 “与原件一致”, 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 三 ) 文档原件即为电子文书的,可直接提供。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可申请通过邮寄方式接收纸质文书和材
料,或申请使用在线下载、电子邮箱方式接收电子文书。
申请邮寄方式的,应填写邮寄地址,并承担邮寄风险及费用。 邮件寄达视为已送达。
申请在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网站下载的,电子文书第一次下载 成功时视为已送达。
申请通过电子邮箱接收的,应填写电子邮箱作为电子送达地 址。电子文书成功发送至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送达地址时,视为已 送达。
需要变更接收方式和送达地址的,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 要求进行变更。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可凭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生成的办理 编号或用户身份查询政务事项的办理进程等信息。
申请人于海事管理机构工作时间提交申请的,信息系统收到 申请的时间为申请人提交申请时间;于非工作时间提交申请的,
非工作时间结束后开始工作时间为申请人提交申请时间。
第二十条 对可由受理海事管理机构在电子政务办理系统 中查询到的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可 将该申请材料设定为非必填项。
对同一用户曾经填写过的信息或提交过的申请材料,海事电 子政务办理系统可自动存储、调出并提示申请人确认。
第二十一条 电子政务申请提交后,在海事管理机构受理之 前相对人撤回申请并修改后再次提交的,视为重新申请。
第二十二条 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确认收到申请人提交 的政务办理申请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政务办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受理后,按照规定需查验原件或 需要提供纸质申请材料的,应通过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告知申 请人选择在领取办理结果时提供原件、纸质申请材料,或者于 2 个工作日内邮寄原件、纸质申请材料,并说明如下事项:
( 一 ) 需要提供的原件、纸质申请材料的名称;
(二)办结时间以在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做出意见时间为 准,此后查验原件、纸质申请材料和查验不通过导致后续处理及 邮寄所耗费的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间;
( 三 )申请人选择邮寄原件、纸质申请材料的,应在海事电 子政务办理系统中填写可供查询的快递单号, 邮寄的风险、延误
及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 四 ) 如查验原件、纸质申请材料不通过,海事管理机构有 权做出不予办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准予办理且无需查验原件 或纸质申请材料的,应制作办理结果,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 达。
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准予办理且需要查验原件、纸质申请材料
的,如申请人未邮寄原件或纸质申请材料,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海 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中通知申请人携带原件、纸质申请材料领取 办理结果。 申请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原件、纸质申请材料后, 海事管理机构应进行核实。经核实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中材料 与原件一致的,对电子材料在系统中标注“与原件一致”, 即时 制作办理结果并现场送达;经核实不一致的,应重新进入审查程 序。
办理过程及办理结果中产生的电子文书,应符合海事行政执 法电子文书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现场领取办理结果的,应在《海事电子 政务办理结果领取登记表》 ( 附件) 中签名后领取。如涉及原件 查验的,原件一并领回。
邮寄送达办理结果的,海事管理机构应使用中国邮政速递物
流,在快递单中写明邮寄内容,留存快递单寄件人联,通过海事
电子政务办理系统告知申请人快递单号。 如涉及原件查验的,原 件一并邮寄送回。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电子政务办理需要延期的,应按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通过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办理延期手 续,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关于申请人申办电子政务 事项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的举报时,应当及时核查。
第二十八条 涉及海事规费的政务事项, 申请人可选择现 场、网上支付、电汇等方式缴费。海事管理机构应在申请人缴费 后送达政务办理的证书或文书。因延误缴费造成送达延迟,由申 请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电子政务办理的相关资料、办理记录以及结果 保存在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的,可免除相应纸质材料归档,但 应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建立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化档案。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海事电子政务办理 系统的管理和维护,保障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有效运行。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妥善处置紧急情况,查明原
因,排除故障。在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功能恢复前,作出合理 安排,确保申请人能够及时申办海事政务。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 统中从事下列活动:
( 一 ) 未经授权擅自增加、 删除、修改、复制海事电子政务 办理系统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 二 ) 未经授权查阅他人工作信息;
( 三 ) 冒用他人名义进行申请、 审批操作和发送消息;
( 四 ) 故意干扰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平台运行。
第三十三条 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应建立完善的数据备 份和恢复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对备 份数据进行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 “电子政务”, 是指各级海事管理 机构应用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为社会提供海事政务服务的网 上公共服务模式。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许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船舶法定检验 证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 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结果领取登记表
序号 | 政务办 理编号 | 政务办理 结果 | 是否需领 回申请材 料原件 | 原件内容 | 领取人签名 | 领取日期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法〔2018〕383号).pdf
请登录后发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