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和《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报告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
(2016年第2号)
为规范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的航行秩序,提高船舶通航效率,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和《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报告制》经审查通过,现予发布,并于201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船舶定线制水域的船舶航行监督管理规定将由浙江海事局颁布实施。
凡航行于适用水域的船舶必须严格遵守《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报告制》以及相应的航行管理规定,并服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和《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报告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0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
2.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报告制
3.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船舶定线制和报告制示意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6年6月27日
附件1
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
1.参考海图、坐标系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司令部航海保证部出版海图图号:13510、13518、13521、13391、13519、13381、133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版的海图图号:53001、52174、52141、52137、53342、53132。
本定线制各坐标点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航海用途等同WGS-84世界大地坐标系)。
2.定线制的范围
由分道通航制、双向航路、深水航道、警戒区和沿岸通航带组成。本定线制中通航分道的走向按主交通流的方向确定:主交通流向在045°~135°之间的称为东行;主交通流向在225°~315°之间的称为西行;主交通流向在315°~045°之间的称为北上;主交通流向在135°~225°之间的称为南下。
2.1 分道通航制
分道通航制由分隔线(带)、边界线、通航分道组成。
1)第1分道通航制(虾峙门东口第O号警戒区西边界线至下篮山灯桩东南2海里处)
(1)分隔线
第1分道通航制的分隔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29o44′48.8″N,122o19′08.3″E;
29o47′10.8″N,122o15′59.9″E。
(2)边界线
第1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29o44′59.7″N,122o19′12.5″E;
29o47′23.0″N,122o16′03.7″E。
第1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29o44′36.6″N,122o19′03.6″E;
29o46′59.1″N,122o15′56.2″E。
(3)通航分道
西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19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3.62海里,主交通流向为310 o。
东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19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3.62海里,主交通流向为130 o。
2)第2分道通航制(第1号警戒区西边界线至洋小猫岛第2号警戒区东边界线)
(1)分隔带
第2分道通航制的分隔带由以下四点连线构成,分隔带宽0.11海里:
29o51′54.3″N,122o11′34.0″E;
29o51′57.2″N,122o11′40.6″E;
29o54′22.5″N,122o10′17.9″E;
29o54′19.2″N,122o10′11.4″E。
(2)边界线
第2分道通航制东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29o52′04.9″N,122o11′57.9″E;
29o54′30.0″N,122o10′35.8″E。
第2分道通航制西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29o51′46.7″N,122o11′16.8″E;
29o54′12.0″N,122o09′53.0″E。
(3)通航分道
北上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东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29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2.70海里,主交通流向为333o。
南下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西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29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2.70海里,主交通流向为153o。
3)第3分道通航制(第2号警戒区西边界线至凉帽山)
(1)分隔带
第3分道通航制的分隔带由以下四点连线构成,分隔带宽0.11海里:
29o55′26.0″N,122o07′12.0″E;
29o55′19.0″N,122o07′12.0″E;
29o55′19.0″N,122o01′33.5″E;
29o55′26.0″N,122o01′36.5″E。
(2)边界线
第3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29o55′42.0″N,122o07′12.0″E;
29o55′42.0″N,122o01′49.0″E。
第3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29o55′03.0″N,122o07′12.0″E;
29o55′03.0″N,122o01′21.5″E。
(3)通航分道
西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27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4.70海里,主交通流向为270 o。
东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27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4.95海里,主交通流向为090o。
4)第4分道通航制(凉帽山至第3号警戒区东边界线)
(1)分隔带
第4分道通航制的分隔带由以下四点连线构成,分隔带宽0.11海里:
29o55′26.0″N,122o01′36.5″E;
29o55′19.0″N,122o01′33.5″E;
29o55′59.5″N,122o00′49.5″E;
29o56′05.0″N,122o00′54.5″E。
(2)边界线
第4分道通航制东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29o55′42.0″N,122o01′49.0″E;
29o56′18.5″N,122o01′07.0″E。
第4分道通航制西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29o55′03.0″N,122o01′21.5″E;
29o55′46.0″N,122o00′37.0″E。
(3)通航分道
北上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东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27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0.86海里,主交通流向为316o。
南下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西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27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0.96海里,主交通流向为136o。
5)第5分道通航制(第3号警戒区西边界线至第4号警戒区)
(1)分隔带
第5分道通航制的分隔带由以下四点连线构成,分隔带宽0.11海里:
29o56′51.6″N,122o00′04.8″E;
29o56′46.4″N,122o00′00.1″E;
29o57′38.1″N,121o59′03.6″E;
29o57′42.2″N,121o59′09.5″E。
(2)边界线
第5分道通航制东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29o57′05.0″N,122o00′17.0″E;
29o57′52.4″N,121o59′24.3″E。
第5分道通航制西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29o56′33.0″N,121o59′48.0″E;
29o57′27.9″N,121o58′48.8″E。
(3)通航分道
北上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东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27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1.12海里,主交通流向为316o。
南下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西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27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1.12海里,主交通流向为136o。
6)第6分道通航制(鹅礁北至金塘大桥主通航孔南)
(1)分隔带
第6分道通航制分隔带由以下三点连线构成,分隔带宽从0.06海里线性过渡到0海里:
29o59′47.5″N,121o48′24.5″E;
29o59′47.5″N,121o48′28.3″E;
30o02′25.8″N,121o48′19.5″E。
(2)边界线
第6分道通航制东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29o59′47.5″N,121o48′42.0″E;
30o02′26.4″N,121o48′32.2″E。
第6分道通航制西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29o59′47.5″N,121o48′11.0″E;
30o02′25.2″N,121o48′06.8″E。
(3)通航分道
北上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东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从0.20海里线性过渡到0.18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2.60海里,主交通流向为358o。
南下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西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从0.18海里线性过渡到0.20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2.63海里,主交通流向为178o。
7)第7分道通航制(金塘大桥主通航孔南至金塘大桥主通航孔北)
(1)分隔线
第7分道通航制的分隔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30o02′25.8″N,121o48′19.5″E;
30o05′09.2″N,121o48′13.5″E。
(2)边界线
第7分道通航制东边界线为以下四点连线:
30o02′26.4″N,121o48′32.2″E;
30o03′09.5″N,121o48′29.2″E;
30o04′09.7″N,121o48′27.0″E;
30o05′10.0″N,121o48′26.0″E。
第7分道通航制西边界线为以下四点连线:
30o02′25.2″N,121o48′06.8″E;
30o03′08.6″N,121o48′06.6″E;
30o04′08.7″N,121o48′04.4″E;
30o05′08.7″N,121o48′01.0″E。
(3)通航分道
北上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东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15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2.70海里,主交通流向为358o。
南下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西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15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2.70海里,主交通流向为178o。
8)第8分道通航制(金塘大桥主通航孔北至本定线制北端)
(1)分隔线
第8分道通航制的分隔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30o05′09.2″N,121o48′13.5″E;
30o05′36.8″N,121o48′12.4″E。
(2)边界线
第8分道通航制东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30o05′10.0″N,121o48′26.0″E;
30o05′37.0″N,121o48′25.0″E。
第8分道通航制西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30o05′08.7″N,121o48′01.0″E;
30o05′36.4″N,121o47′59.8″E。
(3)通航分道
北上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东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15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0.46海里,主交通流向为358o。
南下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西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15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0.46海里,主交通流向为178o。
9)第9分道通航制(第4号警戒区西北至钓礁西)
(1)分隔带
第9分道通航制的分隔带由以下四点连线构成,分隔带宽0.11海里:
29o59′33.7″N,121o57′48.3″E;
29o59′31.2″N,121o57′41.7″E;
30o02′15.0″N,121o56′18.0″E;
30o02′18.4″N,121o56′24.6″E。
(2)边界线
第9分道通航制东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29o59′40.5″N,121o58′06.1″E;
30o02′24.5″N,121o56′42.0″E。
第9分道通航制西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29o59′24.5″N,121o57′24.0″E;
30o02′09.0″N,121o56′00.5″E。
(3)通航分道
北上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东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27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3.0海里,主交通流向为336o。
南下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西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27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3.0海里,主交通流向为156o。
10)第10分道通航制(钓礁西至西堠门大桥通航孔南)
(1)分隔带
第10分道通航制分隔带由以下三点连线构成,分隔带宽从0.11海里线性过渡到0海里:
30o02′15.0″N,121o56′18.0″E;
30o02′18.4″N,121o56′24.6″E;
30o03′22.7″N,121o55′28.0″E。
(2)边界线
第10分道通航制东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30o02′24.5″N,121o56′42.0″E;
30o03′30.5″N,121o55′37.0″E。
第10分道通航制西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30o02′09.0″N,121o56′00.5″E;
30o03′15.0″N,121o55′19.0″E。
(3)通航分道
北上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东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从0.27海里线性过渡到0.17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1.40海里,主交通流向为321o。
南下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西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27海里线性过渡到0.17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1.32海里,主交通流向为149o。
11)第11分道通航制(西堠门大桥南至西堠门大桥北)
(1)分隔线
第11分道通航制的分隔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30o03′22.7″N,121o55′28.0″E;
30o04′10.8″N,121o54′40.0″E。
(2)边界线
第11分道通航制东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30o03′30.5″N,121o55′37.0″E;
30o04′21.0″N,121o54′49.0″E。
第11分道通航制西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30o03′15.0″N,121o55′19.0″E;
30o04′00.5″N,121o54′31.0″E。
(3)通航分道
北上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东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17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1.10海里,主交通流向为320°。
南下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西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17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1.10海里,主交通流向为140°。
12)第12分道通航制(西堠门大桥北至金东嘴灯桩)
(1)分隔线
第12分道通航制的分隔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30o04′10.8″N,121o54′40.0″E;
30o05′06.0″N,121o53′59.0″E。
(2)边界线
第12分道通航制东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30o04′21.0″N,121o54′49.0″E;
30o05′17.5″N,121o54′13.0″E。
第12分道通航制西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30o04′00.5″N,121o54′31.0″E;
30o04′54.5″N,121o53′45.0″E。
(3)通航分道
北上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东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从0.17海里线性过渡到0.27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1.07海里,主交通流向为326o。
南下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西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从0.27海里线性过渡至0.17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1.05海里,主交通流向为146o。
13)第13分道通航制(外礁灯桩东至横山岛向东2000m处)
(1)分隔线
第13分道通航制的分隔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29o41′55.9″N,122o17′34.2″E;
29o42′54.0″N,122o15′23.0″E。
(2)边界线
第13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29o42′11.0″N,122o17′42.0″E;
29o43′08.0″N,122o15′32.0″E。
第13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29o41′40.0″N,122o17′26.0″E;
29o42′40.0″N,122o15′14.0″E。
(3)通航分道
西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27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2.15海里,主交通流向为297 o。
东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27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2.15海里,主交通流向为117 o。
14)第14分道通航制(横山岛向东2000m处至条帚门狭口东边界)
(1)分隔线
第14分道通航制的分隔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29o42′54.0″N,122o15′23.0″E;
29o43′32.8″N,122o13′56.7″E。
(2)边界线
第14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29o43′08.0″N,122o15′32.0″E;
29o43′41.3″N,122o14′01.2″E。
第14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29o42′40.0″N,122o15′14.0″E;
29o43′24.0″N,122o13′52.0″E。
(3)通航分道
西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由0.27海里线性过渡至0.16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1.42海里,主交通流向为295 o。
东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由0.16海里线性过渡至0.27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1.42海里,主交通流向为120 o。
15)第15分道通航制(金钵盂岛南侧至狭口马足山向西2000m处)
(1)分隔线
第15分道通航制的分隔线由以下两点连线构成:
29o44′19.0″N,122o12′13.0″E;
29o45′02.4″N,122o10′42.0″E。
(2)边界线
第15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29o44′30.0″N,122o12′19.0″E;
29o45′12.0″N,122o10′52.0″E。
第15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29o44′08.0″N,122o12′07.0″E;
29o44′52.0″N,122o10′31.0″E。
(3)通航分道
西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21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1.50海里,主交通流向为298 o。
东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21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1.50海里,主交通流向为118 o。
16)第16分道通航制(条帚门狭口西边界侧至六横岛六横岬北侧)
(1)分隔线
第16分道通航制的分隔线由以下两点连线构成:
29o45′02.4″N,122o10′42.0″E;
29o47′53.2″N,122o08′27.0″E。
(2)边界线
第16分道通航制东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29o45′12.0″N,122o10′52.0″E;
29o48′00.4″N,122o08′39.0″E。
第16分道通航制西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29o44′52.0″N,122o10′31.0″E;
29o47′46.0″N,122o08′15.0″E。
(3)通航分道
北上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东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21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3.45海里,主交通流向为325 o。
南下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西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21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3.45海里,主交通流向为145o。
17)第17分道通航制(第6号警戒区东边界至第7号警戒区西边界)
(1)分隔线
第17分道通航制的分隔线由以下两点连线构成:
29o48′24.2″N,122o06′41.1″E;
29o47′22.0″N,122o04′14.9″E。
(2)边界线
第17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29o47′31.5″N,122o04′09.7″E;
29o48′33.5″N,122o06′35.9″E。
第17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29o47′12.5″N,122o04′20.1″E;
29o48′14.5″N,122o06′46.5″E。
(3)通航分道
东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18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2.37海里,主交通流向为064o。
西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18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2.37海里,主交通流向为244o。
18)第18分道通航制(第7号警戒区东边界至第1号警戒区西边界)
(1)分隔线
第18分道通航制的分隔线由以下两点连线构成:
29o49′20.6″N,122o08′50.8″E;
29o50′26.0″N,122o10′51.7″E。
(2)边界线
第18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29o49′29.7″N,122o08′43.6″E;
29o50′35.1″N,122o10′45.3″E。
第18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29o49′11.7″N,122o08′57.8″E;
29o50′17.2″N,122o10′57.9″E。
(3)通航分道
东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18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2.06海里,主交通流向为058o。
西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18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2.06海里,主交通流向为238o。
2.2 双向航路
1)第1双向航路(下篮山灯桩东南向2海里处至第1号警戒区东边界线)
(1)边界线
第1双向航路北边界线为以下四点连线:
29o47′23.0″N,122o16′03.7″E;
29o48′41.5″N,122o14′20.5″E;
29o50′12.0″N,122o12′54.0″E;
29o50′45.0″N,122o12′41.0″E。
第1双向航路南边界线为以下四点连线:
29o46′59.1″N,122o15′56.2″E
29o48′24.0″N,122o14′04.6″E;
29o50′03.9″N,122o12′24.3″E;
29o50′27.5″N,122o11′59.0″E。
第1双向航路分东西两段。
东段从下篮山灯桩东南向2海里处至上溜网重岛,航道宽度为0.38海里,长为4.08海里。其中,下篮山灯桩东南向2海里处至下篮山航道走向310°(按西行方向),下篮山灯桩至上溜网重岛航道走向320 o。
西段从上溜网重岛至第1号警戒区东边界线,航道宽度为0.38~0.64海里,长度为0.58海里。主交通流向为333 o(按北上方向)。
2)第2双向航路(条帚门狭口段)
(1)边界线
第2双向航路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29o43′41.3″N,122o14′01.2″E;
29o44′30.0″N,122o12′19.0″E。
第2双向航路南边界线为以下三点连线:
29o43′24.0″N,122o13′52.0″E;
29o43′41.0″N,122o13′16.0″E(小黄礁灯桩);
29o44′08.0″N,122o12′07.0″E。
航道宽度约为0.31海里,航程为1.68海里,航道走向297 o(按西行方向)。
2.3 深水航路
在虾峙门口外,由以下四点连线为轴线:
(1)29o41′15.9″N,122o31′21.5″E;
(2)29o41′33.3″N,122o30′15.6″E;
(3)29o43′52.7″N,122o21′26.7″E;
(4) 9o44′17.6″N,122o19′52.2″E ;
两侧宽度各为195m,通航底标高-22.1m(理论深度基准面),全长10.5海里的航槽。
2.4 警戒区
1)0号警戒区,为多通道的梯形,上底长度为1730m,下底长度为3400m,高度为1430m,上下底边的中点位于相邻航道的中心线上。0号警戒区由以下四点连线构成的水域:
29°45′14.8″N,122°19′18.4″E;
29°45′07.9″N,122°20′13.0″E;
29°43′24.0″N,122°19′30.0″E;
29°44′21.7″N,122°18′57.8″E。
2)1号警戒区为多点构成的不规则的几何图形,由以下九点连线构成的水域:
29°52′04.9″N,122°11′57.9″E;
29°50′45.0″N,122°12′41.0″E;
29°50′27.5″N,122°11′59.0″E;
29°50′27.0″N,122°11′28.0″E;
29°50′17.2″N,122°10′57.9″E;
29°50′35.1″N,122°10′45.3″E;
29°50′53.0″N,122°11′10.0″E;
29°51′19.0″N,122°11′22.0″E;
29°51′46.7″N,122°11′16.8″E。
3)2号警戒区为多点构成的不规则的几何图形,由以下六点连线构成的水域:
29°54′30.0″N,122°10′35.8″E;
29°55′42.0″N,122°09′54.0″E;
29°55′42.0″N,122°07′12.0″E;
29°55′03.0″N,122°07′12.0″E;
29°55′03.0″N,122°08′18.7″E;
29°54′12.0″N,122°09′53.0″E。
4)3号警戒区为长边为1.08海里、短边为0.65海里的长方形,由以下四点连线构成的水域:
29°55′46.0″N,122°00′37.0″E;
29°56′18.5″N,122°01′07.0″E;
29°57′05.0″N,122°00′17.0″E;
29°56′33.0″N,121°59′48.0″E。
5)4号警戒区为多点构成的不规则的几何图形,由以下10点连线构成的水域:
29°57′52.4″N,121°59′24.3″E;
29°59′40.5″N,121°58′06.1″E;
29°59′24.5″N,121°57′24.0″E;
29°58′54.5″N,121°57′28.2″E;
29°58′25.9″N,121°57′12.5″E;
29°58′08.7″N,121°56′47.8″E;
29°57′33.4″N,121°56′56.4″E;
29°57′43.0″N,121°57′32.2″E;
29°57′45.3″N,121°58′12.5″E;
29°57′27.9″N,121°58′48.8″E。
6)5号警戒区为多点构成的不规则的几何图形,由以下5点连线构成的水域:
29°42′00.5″N,122°18′53.0″E;
29°41′14.0″N,122°18′26.0″E;
29°41′40.0″N,122°17′26.0″E;
29°42′11.0″N,122°17′42.0″E;
29°42′13.0″N,122°18′24.0″E。
7)6号警戒区为由以下四点连线构成的两底边长分别为1.17海里,和0.35海里,腰长为0.81海里与0.88海里的梯形水域:
29°47′31.5″N,122°04′09.7″E;
29°47′12.5″N,122°04′20.1″E;
29°46′26.9″N,122°03′49.3″E;
29°47′29.9″N,122°03′13.7″E。
8)7号警戒区为多点构成的不规则的几何图形,由以下十点连线构成的水域:
29°48′00.4″N,122°08′39.0″E;
29°47′46.0″N,122°08′15.0″E;
29°48′10.0″N,122°07′52.0″E;
29°48′21.0″N,122°07′20.0″E
29°48′14.5″N,122°06′46.5″E;
29°48′33.5″N,122°06′35.9″E;
29°49′29.7″N,122°08′43.6″E;
29°49′11.7″N,122°08′57.8″E;
29°48′52.0″N,122°08′40.0″E;
29°48′26.0″N,122°08′32.0″E。
2.5 沿岸通航带
定线制通航分道两侧可航水域为沿岸通航带,供小型船舶航行。
3.特别规定
1)在定线制水域航行的船舶应遵守定线制的规定。不使用船舶定线制水域的船舶应远离船舶定线制水域。
2)船舶在警戒区域内及驶入和驶出警戒区域应特别谨慎航行,并运用良好的船艺。
3)虾峙门航道下篮山灯桩前后500m航段禁止船舶追越,2万总吨及以上船舶应避免与他船交会。
4)条帚门航道横山灯桩附近狭口航段双向航路和佛渡水道各通航分道禁止船舶追越。
5)定线制水域船舶实行限速航行。高速客船顺流航速不得超过22节,逆流航行不得超过20节;其他船舶顺流航速不得超过16节,逆流不得超过14节。
6)警戒区、通航分道及其端部的附近水域禁止船舶锚泊、捕捞和养殖;在船舶定线制水域内从事水上水下作业,须按照相关规定经主管机关批准。
7)船舶在深水航路以及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水域航行时还应遵守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与虾峙门口外深水航槽、大桥有关的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8)对不遵守本定线制规定的船舶,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附件2
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报告制
1.适用范围
本报告制为强制性船舶报告制,适用于使用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船舶:
1)客船;
2)外国籍船舶、设施;
3)危险品运输船舶;
4)拖带船队等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设施;
5)300总吨及以上的其它中国籍船舶。
军用舰船不适用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报告制。
2.适用的地理范围及相关海图
1)适用的地理范围为虾峙门口外深水航槽、虾峙门、峙头洋、螺头水道、金塘水道、横水洋、册子水道、西堠门、条帚门水道、佛渡水道等水域。
2)相关海图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司令部航海保证部出版的海图:13510、13518、13521、13391、13519、13381、133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版的海图:53001、52174、52141、52137、53342、53132。
3)坐标系
本报告制报告线各点坐标采用本定线制各坐标点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航海用途等同WGS-84世界大地坐标系)。
3.1 报告格式
本船舶报告制格式采用国际海事组织(IMO) A.851(20)号大会决议附则中所规定的格式。
3.2 报告内容
(1)一般报告内容
A 船名、呼号和国际海事组织编码(若适用)
C或D 位置(经纬度或相对于陆标的位置)
E 航向
F 航速
G 上一停靠港
I 目的港
O 吃水
Q 缺陷及限制(拖船应报告其拖带长度及被拖物名称)
DG 危险货物
U 总长及总吨
(2)船舶装有AIS设备并正常使用的,可仅报告下列内容:
A 船名、呼号
G 上一停靠港
I 目的港
O 吃水
Q 缺陷及限制
DG 危险货物
3.3 报告线地理位置
1)L1报告线:桃花岛灯桩与虾峙岛东挑咀(29°44′.68N/122°18′.22E)连线。
2)L2报告线:东挑咀(29°44′.68N/122°18′.22E)与六横岛外礁灯桩连线。
3)L3报告线:梅山岛小担山(29°46′.11N/121°59′.34E)、汀子山灯桩、温州峙灯桩、鸦鹊礁灯桩与六横岛郭巨山西侧(29°42′.47N/122°04′.17E)连线。
4)L4报告线:甬江口北导流堤灯桩与长跳嘴灯桩连线
5)L5报告线:30°05′.20N/121°35′.90E与30°07′.05N / 121°49′.25E连线。
6)L6报告线:小菜花灯桩与舟山岛西端(30°10′.00N/121°56′.00E)连线。
3.4 报告要求
1)驶入核心港区的船舶,通过报告线时除应报告3.2项中的信息外还应根据要求向宁波舟山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称宁波舟山VTS中心)报告船舶动态、船舶种类、实际最大吃水。
2)驶离核心港区的船舶,通过报告线时应报告船名和下一停靠港。
3)从马峙锚地、野鸭山锚地起锚拟通过虾峙门航道、条帚门航道出口的船舶,在进入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船舶定线制水域1号警戒区或7号警戒区前15分钟报告动态。
4)拟通过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等沿海桥梁的船舶,应提前30分钟报告船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载重吨和要通过的通航孔名称。
5)在报告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时,船舶应立即报告事故的种类、时间、地点、损害或污染的程度以及是否需要援助,并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事故有关的其他信息。
6)在报告水域内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浮物及其它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宁波舟山VTS中心报告。
4.主管机关、受理报告机关
1)主管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
2)受理报告机关为宁波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和舟山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
5.向船舶提供的信息
宁波舟山VTS中心依请求,可为参加报告制的船舶提供船舶交通、异常天气情况及海上安全等信息。
6.报告制要求的工作频道和报告制使用的语言
1)宁波舟山VTS中心的呼叫频道为VHF06、08、11、28。
2)船舶、设施通过L1报告线时使用VHF08频道向宁波舟山VTS中心报告。
3)船舶、设施通过 L2、L3报告线时使用VHF28频道向宁波舟山VTS中心报告。
4)船舶、设施通过 L4、L5报告线时使用VHF06频道向宁波舟山VTS中心报告。
5)船舶、设施通过 L6报告线时使用VHF11频道向宁波舟山VTS中心报告。
6)报告制使用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无线电话通信应采用航海通信规定格式。
7.支持报告制运行的岸基设施
1)宁波舟山VTS中心的系统组成有:雷达系统、VHF通信系统、信息处理及显示系统、信息传输、记录/重放系统、气象传感系统及AIS系统。其功能有:数据收集、数据评估与处理、信息提供、交通组织、助航服务、支持联合行动。
2)宁波舟山VTS中心保持24小时不间断值班。
8.应急通讯
1)船舶遇有失控、沉没危险等紧急情况需抛锚时,应尽可能让出航道,并迅速向宁波舟山VTS中心报告。
2)船舶发生甚高频(VHF)设备故障时可通过下列电话报告:
宁波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0574-86801531
舟山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0580-2063765
9.特别规定
1)按照规定应使用通航分道的船舶,如果仅使用沿岸通航带航行,应将航行的动态和意图报告宁波舟山VTS中心。
2)在核心港区航行、锚泊、作业的船舶还应遵守当地海事机关相关监督管理规定,服从宁波舟山VTS中心的监督管理。
3)对不遵守本报告制的船舶,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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