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海安全(2013)490号 2013年7月15日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
近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暴露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存在较多问题。为进一步加大航运公司安全监管力度,营造安全、有序的水上交通环境,现就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文件精神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海发(2013)204号,以节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7年第6号)的适用范围,并对海事机构健全航运公司监督管理制度、严格 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出了要求。各海事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辖区实际情况自行建立健全《通知》要求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认真开展航运公司日常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分析评估、 隐患排查整改及安全生产约谈等相关工作,并加强与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沟通联系,互相通报公司管理信息, 形成监管合力。
二、严肃查处管理不善的航运公司及船舶
各单位通过事故调查、日常监管、体系审核等发现航运公司存在下列问题的,要对其严肃处理和处罚,该罚款的一律按有关规定的上限处罚,该吊销符合证明(DOC)、安全管理证书(SMC)的要坚决吊销,并将其管理的所有船舶列为辖区“重点跟踪船舶”,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我局。
(一)使用伪造、变造DOC或SMC;
(二)公司管理严重缺位。如公司不掌控船舶安全配员、公司不掌握船舶动态、公司不掌握船舶装载情况、船舶管理人与实际管理人不符等;
(三)应持有但未持有DOC或SMC;
(四)其它重大问题。
三、严禁船舶连续三次持有临时SMC
自发文之目起,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机构在受理船舶临时审核申请时,应对该船以前持有SMC的情况进行核实。如果在船舶所有人未变更的情况下,该船前两次持有的均为临时SMC,则对该船不再予以安排临时审核、发证机构不再予以签发临时SMC,严禁船舶连续三次持有临时SMC。
四、加强船舶跟踪管理
各海事机构应加强沟通联系,加大对船舶的跟踪管理力度。在有船舶拟进入本辖区公司管理时(包括自有和代管船贵的,相关辖区省级海事机构(以下简称“现海事机构”)应主动与该船原管理公司所在辖区省级海事机构(以下简称“原海事机构”)取得联系,原海事机构应向现海事机构提供书面的"船舶安全管理情况说明" (包括船舶基本安全运营情况,近两年SMC持有情况及事故、滞留、违法违章等情况)。如船舶近两年内由不同辖区公司管理,则相关涉及的省级海事机构均应向现海事机构提供“船舶安全管理情况说明”;如相关船舶由中国船级社检验、审核、发证,则中国船级社应协助提供有关情况。当船舶进入现海事机构辖区公司管理并取得DOC副本及临时SMC后,现海事机构应将船舶管理公司及相关证书情况通报原海事机构及船舶登记机关。
各船舶登记机关每年均应对本单位登记船舶DOC副本和SMC的持有情况进行一次排查,将证书持有情况登记备案并进行跟踪。
五、认真评估代管船舶,加强对代管船舶及公司的督查
各海事机构应加强对代管船舶及代管公司的监督管理,在有船舶委托本辖区航运公司进行代管时,海事机构应要求受委托公司对受委托船舶开展全面评估工作,特别是要评估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能否遵守“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并提供评估报告。
对于代管或自行管理被吊销DOC 公司管理的所有船舶、被吊销SMC 的船舶、应有但无SMC 被处罚船舶的航运公司,除采取上述措施外,相关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机构还应采取调派业务能力强的审核员、扩大审核组规模及审核范围、每次审核均选取代表船、延长审核时间、强化不符合及问题跟踪整改等措施,加大对公司和般舶的审核力度;相关海事机构亦应重点关注公司日常安全船舶(不限于上述船舶)的配员、动态等情况,在检查过程中进行对比核实,确保每次监督检查起到实效。
六、中国船级社在对船舶进行审核并签发SMC(包括临时SMC)后,应及时将证书副本邮寄或传真至公司DOC签发机关。
七、我局将视情对各海事结构航运公司安全监管情况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各单位要做好上述工作涉及材料的保存工作,我局将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请各海事机构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各航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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