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试点实施有关中资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政策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上海、天津、福建、广东、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关于开展中资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和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册在境内的中资航运公司可利用其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经营以上述自由贸易试验区开放港口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对外开放港口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开放港口之间的捎带业务。从事上述业务时,应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相关备案办理程序见附件。
二、除依照本公告备案和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的公告等批准开展沿海捎带业务的船舶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其他非五星旗船舶不得开展沿海捎带业务。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24号)废止。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22年2月17日
附件
中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
试点沿海捎带业务备案办理程序
中资航运公司从事试点捎带业务30日内,应到交通运输部办理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试点沿海捎带业务备案表》(见附表一)。
(二)开展试点捎带业务船舶的《国籍证书》(Certificate of Registry)、《入级证》(Certificate of Classification),以及船舶所有权关系证明材料。
(三)船舶为中资航运公司通过境外独资投资企业间接拥有的,需提供中资航运公司投资该境外独资企业的证明文件、该境外独资投资企业全资或控股拥有船舶的证明,以及中资航运公司租赁船舶的证明文件。
交通运输部收到上述齐备、有效的备案材料后,出具《中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试点沿海捎带业务备案证明书》(见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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