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杀价竞争,必须坚决制止。”在近日交通部召开的“制止港口杀价竞争”座谈会上,交通部副部长徐祖远向与会的全国有关省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沿海主要港口企业及中国港口协会的有关负责人,表达了规范港口经营管理的决心。同时经会议讨论决定,在11月1日起执行《统一收取进口铁矿石港口保安费行动方案》,以此为切入点,逐步解决港口杀价竞争问题。
价格竞争是目前我国港口企业之间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据了解,国外港口每标准箱的利润为200美元,而国内港口只在100元人民币左右,有的港口甚至亏损。所以,港口企业不愿意或不敢征收港口设施保安费,甚至竞相压价以争取货源。在我国的港口费收规则中,装卸费等劳务费收同各种行政性费收构成了港口企业价格总体。
为制止港口杀价竞争,此次交通部制定了几点措施,一是交通部有关司局要相互配合,对有令不止、长期不守信誉的企业,交通部将在规划、投资、建设项目标准等方面严格控制;二是各省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检查监督企业的收费行为,及时向交通部汇报有关情况,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企业在经营许可等方面给予制裁;三是中国港口协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制定行规、行约,做好行业自律工作,保护行业利益,加强信息沟通,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四是港口企业必须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和价格规定,不得以促销杀价等不正当手段竞争市场,应当理智和规范经营,重视企业效益,维护行业及自身合法利益。
与此同时,交通部水运司发布了《统一收取进口铁矿石港口设施保安费的行动方案》,并决定从11月1日开始实施。
《方案》要求,自2006年11月1日起,所有接卸进口铁矿石的港口必须统一按国家规定标准开始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对2006年6月1日到10月 31日之间未按规定收取的,港口企业应与货主签定补缴还款计划,于2006年12月31日前结清。《方案》要求所有接卸进口铁矿石的港口企业领导承诺,本企业将按上述第一点要求,做好铁矿石港口保安费的收取工作。
为此,《方案》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监管措施,自2006年11月1日起,各有关省、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工作安排,应尽快组织一次进口铁矿石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的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2006年11月30日前报部。交通部履约工作组也将根据需要派员抽查各地的工作情况,敦促各地做好此项工作。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仍不按规定收取铁矿石保安费的港口企业,交通部将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罚:
一是交通部将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对不按国家规定收取保安费的港口设施,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做出处罚;二是交通部港口设施保安履约工作组,对不按国家规定收取保安费的港口设施,将结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对照该设施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逐项检查其各项保安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港口设施,交通部将视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公告其《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作废;三是中国港口协会应继续做好行业自律工作,组织了解进口铁矿石货主拖欠港口保安费的情况,对拖欠款较大的货主,由交通部和中国港口协会统一协调有关港口企业进行必要的制裁,在所有港口全面拒卸该铁矿石货主的进口铁矿石。
价格竞争是目前我国港口企业之间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据了解,国外港口每标准箱的利润为200美元,而国内港口只在100元人民币左右,有的港口甚至亏损。所以,港口企业不愿意或不敢征收港口设施保安费,甚至竞相压价以争取货源。在我国的港口费收规则中,装卸费等劳务费收同各种行政性费收构成了港口企业价格总体。
为制止港口杀价竞争,此次交通部制定了几点措施,一是交通部有关司局要相互配合,对有令不止、长期不守信誉的企业,交通部将在规划、投资、建设项目标准等方面严格控制;二是各省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检查监督企业的收费行为,及时向交通部汇报有关情况,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企业在经营许可等方面给予制裁;三是中国港口协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制定行规、行约,做好行业自律工作,保护行业利益,加强信息沟通,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四是港口企业必须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和价格规定,不得以促销杀价等不正当手段竞争市场,应当理智和规范经营,重视企业效益,维护行业及自身合法利益。
与此同时,交通部水运司发布了《统一收取进口铁矿石港口设施保安费的行动方案》,并决定从11月1日开始实施。
《方案》要求,自2006年11月1日起,所有接卸进口铁矿石的港口必须统一按国家规定标准开始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对2006年6月1日到10月 31日之间未按规定收取的,港口企业应与货主签定补缴还款计划,于2006年12月31日前结清。《方案》要求所有接卸进口铁矿石的港口企业领导承诺,本企业将按上述第一点要求,做好铁矿石港口保安费的收取工作。
为此,《方案》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监管措施,自2006年11月1日起,各有关省、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工作安排,应尽快组织一次进口铁矿石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的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2006年11月30日前报部。交通部履约工作组也将根据需要派员抽查各地的工作情况,敦促各地做好此项工作。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仍不按规定收取铁矿石保安费的港口企业,交通部将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罚:
一是交通部将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对不按国家规定收取保安费的港口设施,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做出处罚;二是交通部港口设施保安履约工作组,对不按国家规定收取保安费的港口设施,将结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对照该设施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逐项检查其各项保安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港口设施,交通部将视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公告其《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作废;三是中国港口协会应继续做好行业自律工作,组织了解进口铁矿石货主拖欠港口保安费的情况,对拖欠款较大的货主,由交通部和中国港口协会统一协调有关港口企业进行必要的制裁,在所有港口全面拒卸该铁矿石货主的进口铁矿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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