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航运大国应在国际海事立法中发挥更大作用
“我国航运,即第一面五星红旗飘出去是从20世纪60年代初开始的,但远洋运输快速发展起始于80年代,因国际贸易的不断增长为我国航运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空间,我国成为国际海事组织A类理事国。我国每年外贸货物的85%是通过海上运输完成的,从事国际海运业务的航运公司已近300家,目前,我国拥有或经营的国际海运船舶总吨位达3700万载重吨,位居世界第五位,这都意味着我们已经是一个航运大国;但我国目前还称不上是一个航运强国,海事立法的滞后就是重要原因之一。”
——司玉琢
9月5日,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开幕,“海事海商法”是大会的专题之一。本次专题的重点议题是什么?我国目前的海事立法、海事司法、人才培养处于什么样的状态?我国的海商法有哪些不足之处?本次世界法律大会对我国海商法的建设有何意义?担任本届法律大会“海事海商法”专题组的中方主席、大连海事大学教授司玉琢接受了笔者的采访。
航运强国的标志之一
我国虽是航运大国但目前还不能称得上航运强国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的海事立法没有跟上。随着亚太经济的快速发展,世界的航运中心已开始从西方向东方转移,或者说从欧洲向亚洲转移,但是海事立法的中心仍然在欧洲,并没有出现东移的现象,这就向我们提出一个问题:我们必须加快步伐,提高我们的水平,在国际海事立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目前,我国代表在国际海事立法中日显活跃,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是可喜的现象。
我国海商法的理论与实践现状
在谈到我国目前海商法理论与实践目前处于什么样的形势时,司教授说,在西方航运发达国家,海商法成为法学的一个分支,至少已有几百年的历史,而我国海商法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真正较快速发展还是近20年的事情。有三件事情可以说明这一点:
第一件事:1985年起,我国先后在广州、厦门等沿海和长江港口城市建立十个海事法院,它标志着我国海事审判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海事法院成立后,受案量逐年增加,截至2002年底,海事法院共受案5.1万余件,通过司法审判培养造就出570余名较高素质的法官和一大批素质优良的海事律师。
第二件事:1992年,新中国第一部《海商法》诞生了,从此结束了三代人讲述外国《海商法》的历史,这是我国海事立法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海事立法进入一个新的时期,它对促进我国航运和经贸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此后,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通过,使得我国的海事审判有了专门的程序法;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作为与海商法配套的行政法规,使我国的海商立法逐步趋于完善。
第三件事:在大学里设立海商法专业也是从80年代中期开始的。当时,大连和上海两个海事大学先后创建了海商法本科专业,1998年经国家学位委员会批准,大连海事大学获得以海商法为主要方向的博士学位授权点,至此,我国海商法人才培养从本科、硕士到博士形成完整的体系,仅就这两所大学,每年向国家输送海商法本科毕业生150名左右,硕士毕业生100名左右,博士毕业生3至5名。海商法的研究水平也在快速提升。
海商法修改急需填补的空白
我国《海商法》是1992年制定的,这部法律从我国国情出发,反映了改革开放的时代特征。《海商法》生效以来,至今整整十二年了,这十几年间,正是国际海事立法再度活跃的时期,一些新的国际公约或民间规则相继出现,对我国《海商法》必将产生重要影响;此间,国内立法也发展很快,与《海商法》有关的相关立法就有十几部,这些法律的出台,使《海商法》中的大量规定成为其特别规定,为了满足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协调性要求,也需要通过《海商法》的修改得以解决;还要承认,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尽善尽美。十几年的海事司法实践表明,《海商法》自身存在着某些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这部法律最需要完善的是油污民事责任。司教授说:“在处理不适用我国参加的油污民事责任公约的油污案件时,国内油污专门立法还是一个空白,而油污案件不断发生,大约每三天发生一起,大小不等。我们认为目前进行单独的油污立法可能性很小,所以借助海商法的修改,把这部分作为一章补进去,海商法起草时这一章本来是有的。”
在交流中完善
本届大会“海事海商法”专题的重要议题之一是“提单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司玉琢教授认为,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强,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业蓬勃发展。作为国际贸易、国际运输和国际结算的重要单证,提单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有关提单的纠纷也不断增加。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经济进一步与国际经济接轨,国际和国内的货运代理和货运企业的提单纠纷不断增加,无单放货纠纷经常出现,而我国目前对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的提单的研究还不够系统,理论也不太统一,加强对提单法律问题的研究,无论在海事立法理论或司法实践中都显得异常迫切。
当笔者问及本次世界法律大会对中国海商法的建设有何意义的时候,司玉琢教授告诉记者:“通过本次大会的深入交流,希望可以让世界了解中国的海商法,同时也让中国进一步了解世界的海商法。体系细致完善、国际间协调发展的海商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健康发展的保障,因此,加强中外海商法交流,促进国际间海商法的协调发展,既是我国和平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国际社会良性发展的普遍需求。”
——司玉琢
9月5日,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开幕,“海事海商法”是大会的专题之一。本次专题的重点议题是什么?我国目前的海事立法、海事司法、人才培养处于什么样的状态?我国的海商法有哪些不足之处?本次世界法律大会对我国海商法的建设有何意义?担任本届法律大会“海事海商法”专题组的中方主席、大连海事大学教授司玉琢接受了笔者的采访。
航运强国的标志之一
我国虽是航运大国但目前还不能称得上航运强国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的海事立法没有跟上。随着亚太经济的快速发展,世界的航运中心已开始从西方向东方转移,或者说从欧洲向亚洲转移,但是海事立法的中心仍然在欧洲,并没有出现东移的现象,这就向我们提出一个问题:我们必须加快步伐,提高我们的水平,在国际海事立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目前,我国代表在国际海事立法中日显活跃,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是可喜的现象。
我国海商法的理论与实践现状
在谈到我国目前海商法理论与实践目前处于什么样的形势时,司教授说,在西方航运发达国家,海商法成为法学的一个分支,至少已有几百年的历史,而我国海商法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真正较快速发展还是近20年的事情。有三件事情可以说明这一点:
第一件事:1985年起,我国先后在广州、厦门等沿海和长江港口城市建立十个海事法院,它标志着我国海事审判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海事法院成立后,受案量逐年增加,截至2002年底,海事法院共受案5.1万余件,通过司法审判培养造就出570余名较高素质的法官和一大批素质优良的海事律师。
第二件事:1992年,新中国第一部《海商法》诞生了,从此结束了三代人讲述外国《海商法》的历史,这是我国海事立法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海事立法进入一个新的时期,它对促进我国航运和经贸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此后,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通过,使得我国的海事审判有了专门的程序法;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作为与海商法配套的行政法规,使我国的海商立法逐步趋于完善。
第三件事:在大学里设立海商法专业也是从80年代中期开始的。当时,大连和上海两个海事大学先后创建了海商法本科专业,1998年经国家学位委员会批准,大连海事大学获得以海商法为主要方向的博士学位授权点,至此,我国海商法人才培养从本科、硕士到博士形成完整的体系,仅就这两所大学,每年向国家输送海商法本科毕业生150名左右,硕士毕业生100名左右,博士毕业生3至5名。海商法的研究水平也在快速提升。
海商法修改急需填补的空白
我国《海商法》是1992年制定的,这部法律从我国国情出发,反映了改革开放的时代特征。《海商法》生效以来,至今整整十二年了,这十几年间,正是国际海事立法再度活跃的时期,一些新的国际公约或民间规则相继出现,对我国《海商法》必将产生重要影响;此间,国内立法也发展很快,与《海商法》有关的相关立法就有十几部,这些法律的出台,使《海商法》中的大量规定成为其特别规定,为了满足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协调性要求,也需要通过《海商法》的修改得以解决;还要承认,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尽善尽美。十几年的海事司法实践表明,《海商法》自身存在着某些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这部法律最需要完善的是油污民事责任。司教授说:“在处理不适用我国参加的油污民事责任公约的油污案件时,国内油污专门立法还是一个空白,而油污案件不断发生,大约每三天发生一起,大小不等。我们认为目前进行单独的油污立法可能性很小,所以借助海商法的修改,把这部分作为一章补进去,海商法起草时这一章本来是有的。”
在交流中完善
本届大会“海事海商法”专题的重要议题之一是“提单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司玉琢教授认为,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强,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业蓬勃发展。作为国际贸易、国际运输和国际结算的重要单证,提单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有关提单的纠纷也不断增加。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经济进一步与国际经济接轨,国际和国内的货运代理和货运企业的提单纠纷不断增加,无单放货纠纷经常出现,而我国目前对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的提单的研究还不够系统,理论也不太统一,加强对提单法律问题的研究,无论在海事立法理论或司法实践中都显得异常迫切。
当笔者问及本次世界法律大会对中国海商法的建设有何意义的时候,司玉琢教授告诉记者:“通过本次大会的深入交流,希望可以让世界了解中国的海商法,同时也让中国进一步了解世界的海商法。体系细致完善、国际间协调发展的海商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健康发展的保障,因此,加强中外海商法交流,促进国际间海商法的协调发展,既是我国和平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国际社会良性发展的普遍需求。”
请登录后评论~